福建省留學生同學會

概況

福建省留學生同學會成立於一九八六年。2005年增冠“福建留學人員聯誼會”會名。同學會建會宗旨是“繼承愛國主義優良傳統。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福建留學歸國同學,廣泛聯繫海內外同學、學人,增進友誼,溝通信息,交流學術,開展協作,共同為繁榮福建、振興中華和統一祖國大業做出貢獻。”
二十多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關心支持和省委統戰部領導下,同學會組織不斷發展壯大,從成立時的161名會員發展到今天的2100多名。留學的國家和地區遍及五大洲52個國家,所學專業涵蓋了科教文衛各門學科,先後成立了十七個分會和兩個會員小組。並設諮詢宣傳、學術交流、經濟工作、會員工作、對外聯絡、青年工作等委員會。與海外十幾個國家留學人員團體建立了工作聯繫。
同學會多數會員已成為福建省各類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中的學科帶頭人和骨幹力量。據不完全統計,同學會有十幾位會員獲國家科學技術大獎,200多位會員獲省科技進步獎。歷年來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福建省優秀專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我會會員。百多位會員入選國家“百千萬人工程”第一、二層次人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和“閩江學者計畫”以及被表彰為全國優秀留學回國人員等;有二百多位會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16位在閩工作的兩院院士有11位是我會會員,不少會員還走上了各級領導崗位。我會會員在科研成果上獲國家級獎140多項、省部級獎近千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論文超萬篇、論著600多部。反映出會員們在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福建省留學生同學會·福建留學人員聯誼會(2005年6月增冠)。英文全稱是FUJIAN OVERSEAS AND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縮寫為 FORS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福建留學海外各國歸國人員為主體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繼承愛國主義優良傳統。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福建留學歸國同學,廣泛聯繫海內外同學、學人,增進友誼,溝通信息,交流學術,開展協作,共同為繁榮福建、振興中華和統一祖國大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福建省委統戰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276號同心樓2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倡導留學報國思想,宣傳介紹海內外留學人員的先進事跡和學術成就。
(二) 開展形式多樣的海內外學友之間的聯誼活動,加強學術交流和信息溝通。
(三) 聯絡海外福建留學人員和留學生團體,努力拓寬他們同祖國的聯繫渠道;促進海外專家學者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增進互相了解,加強民間往來,在科教、文化、經濟等領域廣泛開展交流和合作。
(四) 組織會員發揮專業特長,為我省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出謀獻策;舉辦各種類型的諮詢、信息服務和人員培訓等活動。
(五)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建議和意見,並協助解決他們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市(地)留學人員組織,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凡歸國留學人員,承認本會章程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介紹,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一)具備海外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者;
(二)國內大學專科以上院校畢業後,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廠礦企事業單位學習、進修,或從事講學、研究工作,時間達一學年以上者。
(三)國家派遣的高級訪問學者,在國外時間達半年以上者。
(四)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或對社會和留學事業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可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但需經本會兩名理事推薦。
第十條在海內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畢業,有成就、有影響但未回國的福建籍(或在福建工作過)海外留學人員,承認本會章程,經本會海外分會及相關機構推薦者,由會員二人介紹,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海外會員。
第十一條權利:
(一)其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關心並參加本會工作
(五)積極發展新會員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自願退會,須書面報告本會並履行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本會個別領導人員及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的增補;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得到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在常務理事會授權下,每年召開四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處理較重大或緊迫的會務事宜。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在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3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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