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福建省拍賣行業協會前身為福建省拍賣協會,成立於1998年6月,是全省拍賣、收藏企業,收藏愛好者和與拍賣收藏相關單位、人士自願結成的拍賣收藏行業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001年9月經省經濟社團聯合會和省民政廳批准更名為福建省拍賣收藏協會。2007年8月經省經濟社團聯合會和省民政廳批准再次更名為福建省拍賣行業協會。
福建省拍賣行業協會以為政府部門和會員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積極培育拍賣收藏市場,引導公物,收藏品流通,促進我省拍賣收藏業的健康發展。目前,協會已有團體會員140個,占全省拍賣企業數的85.5%。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福建省拍賣行業協會,英文譯名FUJIAN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簡稱FJA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省拍賣企業及與拍賣收藏相關的單位自願結成的拍賣收藏行業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以服務政府部門和會員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和全省拍賣員工、收藏愛好者,積極培育拍賣收藏市場,引導公物、收藏品流通,促進我省拍賣收藏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接受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和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福州市鼓屏路1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有關拍賣收藏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拍賣收藏市場調查和理論研究,提出有關本行業發展的規劃、趨勢、建議,供政府部門決策參考;
(二) 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制定行業規範、公約,促進拍賣收藏企業規範化管理、經營,為會員和拍賣收藏業發展服務;
(三) 組織開展收藏品的開發、博覽、拍賣、銷售及鑑定等業務,促進收藏品的流通;
(四) 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調解決拍賣收藏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 開展拍賣收藏信息和業務交流,編髮會刊、資料,舉辦專題講座和專業培訓,提高行業員工素質;
(六) 積極開展對外交往,擴大與國內外拍賣收藏同行的交流、合作;
(七) 依照《拍賣法》規定,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管理監督;
(八) 引導拍賣行業、收藏業的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九) 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凡福建省內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成為會員;
協會下設收藏專業委員會。收藏專業委員會以本協會團體會員的身份享有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標準為:會長單位1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5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理事單位2000元/年,會員單位1000元/年。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關心支持本團體工作,積極參加本團體舉辦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無論何種原因,不履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或不履行會員義務滿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本行業自律公約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延期或提前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應為其所在單位的現職主要領導擔任。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離退休的,應推薦該單位新任領導接任其在本團體的職務;會長、副會長的接任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方可任職。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審批協會重大活動開支。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審批協會日常活動開支;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10年9月29日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