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名牌農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5.認定辦匯總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提出“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的推薦名單,提交省認定委審定。 1.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的評審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遵循公開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1.本辦法由省名牌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 19990705
【實施日期】 19990705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農產品向標準化、品牌化方向發展,提高我省農產品的質量和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規範名牌農產品的認定和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產品是指農、林、水、畜、禽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指便於農產品銷售的初級加工及包裝)。
第三條 凡在本省範圍內種植和養殖的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均可申請參加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的認定。由農產品原產地和加工企業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程式申報。
第四條 福建省名牌農產品條件:
1.在獨特的自然條件包括在特殊的土壤品質、優質水源和特殊的氣候條件下生產的有顯著地方特色的“原產地”產品,具有區域生產優勢和廣闊市場發展前景,可以成為當地農村經濟的主導產品和拳頭產品;以原產地命名的農產品,應有較長的生產歷史和傳統。
2.引進栽種、養殖、生產並經過改良、創新,適合在區域或全省範圍廣泛推廣的名優產品。
3.產品質量穩定,並經指定的檢測機構檢驗,產品技術指標達到或優於同行業領先水平,或接近國際近期先進水平,近年來未發生產品質量重大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賠事故。
4.具有健全的產品質量管理保證體系,實施綜合標準化管理,包括建立品種、種苗、種植或養殖過程以及產品的採集、加工、包裝、運輸、貯存等生產全過程的綜合標準體系。
5.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在國內外市場和消費者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市場占有率高,在同一類產品中,產銷量居全省前列,或新開發的、經過專家鑑定、市場評價具有廣闊前景的名優產品,能形成區域優勢和特色,在當地農林水產業和農村經濟中占重要位置。
第五條 組織機構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名牌農產品認定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以下簡稱認定委),負責對名牌農產品的認定。認定委下設辦公室和三個專家組。辦公室由省技術監督局和省農辦、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水產廳、省鄉鎮企業局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日常事務、巨觀指導和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的規劃、實施、考核、監督、管理等工作。辦公室掛靠省技術監督局。
三個專家組由認定委聘請涉農廳局、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家組成,分別負責農(畜、禽)、林、水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的技術特性或獨特風格特性的審核評價。
第六條 申報程式
1.凡符合“福建省名牌農產品”條件並自願申請認定的單位,於每年9月到當地技術監督局領取並填寫《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申報表》,連同營業執照、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生產經營狀況、市場戰略及有關材料,於當年10月15日前報送當地技術監督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2.實行逐級申報、逐級審核制。地、市、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農產品的審核、申報工作。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產品,經當地的地市級政府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一式四份)後,統一上報省名牌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
3.省認定辦組織有關專家組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必要的產品質量檢測和審查。初審確定的福建省名牌農產品候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社會的反映。
4.視社會反映,認定辦組織有關部門、團體、用戶、消費者代表對申報產品及其生產單位,對照條件進行調查評價,必要時開展產品質量與市場跟蹤調查,提出評價意見。
5.認定辦匯總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提出“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的推薦名單,提交省認定委審定。由省名牌農產品認定委員會授予“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稱號,授牌並頒發證書,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布,向市場和消費者公開推薦。
第七條 名牌農產品的管理
1.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的評審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遵循公開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申報資格,已經認定的,取消其稱號。
2.獲得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可在經銷宣傳活動中使用“福建省名牌農產品”標誌,可在產品及包裝物上標明“福建省名牌農產品”字樣。
3.名牌稱號不得轉讓、不得借與他人使用,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稱號。
4.獲得名牌稱號的農產品,由申報單位負責按名牌農產品的條件組織生產,同時根據市場和消費者的需求,不斷強化質量管理,提高質量,並做好產品開發、行銷服務、市場拓展和生產單位形象塑造等工作。
5.建立福建省名牌農產品檔案,對其實行動態管理和跟蹤服務;不定期地採取不同形式,廣泛聽取消費者對名牌農產品的意見;獲得名牌稱號的農產品,其申報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向省認定辦報告該產品的產銷情況和質量狀況。
6.地、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扶持名牌農產品的發展。各地市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名牌產品管理,定期對產品質量進行跟蹤檢查,對檢查中不符合名牌產品條件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的,要限期整改。對於整改不力,造成產品質量下降,達不到有關標準要求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經省認定委審查,撤銷其名牌稱號,吊銷證書,並登報公布。
7.加強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的行政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對冒用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稱號的單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獲得名牌稱號的農產品,要依法給予保護。
8.“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稱號使用期限4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對申請延續使用稱號的生產單位,須按規定程式於期滿前180天申辦重新確認有關手續。
9.為維護和保證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的權威性,必須嚴肅評審認定工作,杜絕營利性評比活動,減輕企業負擔。對創立福建省名牌農產品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附則
1.本辦法由省名牌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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