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關於加強夏季中小學生游泳安全教育管理切實防範溺水事故發生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夏季中小學生游泳安全教育管理切實防範溺水事故發生的通知 一、要高度重視並加強夏季中小學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要加強學校的教育管理,提高中小學生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夏季中小學生游泳安全教育管理切實防範溺水事故發生的通知
發文單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榕政辦〔2008〕96號
發布日期:2008-6-10
執行日期:2008-6-1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隨著夏季來臨,中小學生溺水事故進入了危險期、高發期。為堅決防止中小學生溺水事故的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游泳安全的教育與管理,預防中小學生溺水事故發生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視並加強夏季中小學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我市地處沿海,加之江河湖泊眾多,每年中小學生因游泳、嬉水而引發的溺水死亡事故時有發生。2007年暑期,我市學生溺水死亡人數占全年學生各類意外死亡總數的75%,溺水事故成為學生生命安全的“第一殺手”。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類學校要從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訓,從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和保護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中小學生游泳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防範中小學生溺水事故作為一項緊迫任務抓緊抓好,把工作做在前頭,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中國小學生的生命安全。
二、要切實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共同防範工作機制
中小學生游泳溺水事故主要發生在校外,發生在節假日及學生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在脫離家長監護和學校老師管理的時段。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學校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校特點,切實加強與家長、社區和有關部門的聯繫,組織和動員全社會都來關心中小學生的生命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要建立健全各有關部門和學校、家長、中小學生參與、各負其責的防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中國小學生游泳活動的管理;要在江(河)邊、湖邊、水塘邊等設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發地設立游泳安全巡視員或義務監督管理員;要對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山塘、水庫、魚塘、河道等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進行檢查督查,對未成年人溺水死亡事故的多發地區,要重點檢查,落實整改措施,確保不留下安全隱患;要通過印發《告家長書》、家庭訪視、家長會等形式,加強學校與家長的聯繫,增強家長安全意識和監護責任意識;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教育廣大中小學生珍愛生命,遠離危險;要聯合共青團、少先隊、社區等,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中小學生校外活動,豐富學生的課餘生活。
三、要加強學校的教育管理,提高中小學生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組織中國小校認真開展一次預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專題教育活動,結合典型事例,通過家長會班(隊)會、板報牆報、專題報告等形式,切實提高每一位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要加強管理,嚴明紀律,明確要求中小學生不準在無家長或老師帶領下私自下水游泳;教育學生不擅自與同學結伴遊泳,不到無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嬉水。要積極指導中小學生熟練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有游泳設施的學校要延長向學生的開放時間,加強防護,滿足中小學生游泳需求。
 四、要做好公共游泳場館的日常管理,保障參加游泳的中小學生健康和人身安全
各級體育、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對公共游泳場館的日常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督促各游泳館(池)的安全防範、衛生消毒、值勤巡視、緊急救護等措施落實到位,對管理鬆散、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要限期整改,不符合開放要求的一律不得開放,切實保障參加游泳活動學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要實行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對不按照有關規定在上述危險場地設立警示牌、不採取措施消除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不採取措施消除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隱患造成學生傷亡的,相關經營者、所有權者、承包人除對受害人及家屬給予經濟賠償外,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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