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下轄15個縣(市)、區工商局(7個區局,8個縣、市局)、81個工商所,現有編制數1735人,市工商局機關行政編制數為184名。

基本信息

福州市工商局機構設定和主要職能

福州市工商局,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占76.61%,35歲以下占25.31%。市工商局機關現有編制201人, 內設9個處室,即:辦公室、人教處、財裝處、法制處、商廣處、市場處(契約處)、公平交易處(消費者保護處)、註冊登記處、企業監督處; 3個單位,即: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 5個直屬單位 即:外資分局、信息技術分局、檢查支隊、商檢所、12315指揮中心; 8個掛靠單位 即:消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廣告協會、經紀人協會、“守契約、重信用”協會、商標協會、工商學會。目前,全系統共有1個全國文明創建工作先進單位,10個省級文明單位,25個市級文明單位。

內設機構、直屬單位設定情況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參與局機關的政務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檔案的起草,負責機關文電、機要、保密、外事、文書檔案管理和會議組織;制定全局調研計畫,承擔綜合性調研工作;擬定工商行政管理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法制處

研究擬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規劃;組織、協調或參與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本局行政案件的審核工作;承擔或參與行政案件的複議、聽證、應訴有關工作;依法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傳;檢查指導本系統的法制工作。

(三)公平交易處(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參與擬定製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過競爭、轄區內陸上走私販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違章案件;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市場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等違法行為;檢查指導全市的公平交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檢查支隊和各檢查大隊工作;指導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和各12315消費者投訴服務台工作。

(四)企業註冊登記處

組織或參與起草全市各類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依法承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各類企業的註冊登記工作,並對本系統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辦理在市工商局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的年度檢驗,並對本系統的各類企業的年度檢驗及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的信息統計和匯總工作。

(五)企業監督管理處

組織或參與起草全市各類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查處企業違反註冊登記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會同複議下級工商局查處的違反企業管理法規的案件;負責全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指導全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工作;協調指導和檢查本系統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的信息統計和匯總工作。

(六)市場監督管理處(契約監督管理處)

參與擬定市場監督管理和規範市場秩序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組織監督管理、規範各類市場的交易行為和經營秩序;負責市場開辦登記和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訂貨會和櫃檯租賃等各種交易行為的開辦登記和監督管理, 根據授權,組織對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認定,監督管理和規範經紀人、經紀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各類市場的違法違章行為;組織對全市市場進行專項治理;檢查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場協會、經紀人協會工作。

參與擬定契約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管;組織查處利用契約進行的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組織監管拍賣和招投標行為;辦理經紀契約鑑證及契約爭議行政調解,檢查指導契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契約協會工作。

(七)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

參與擬定商標和廣告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組織查處商標侵權假冒和虛假、違法廣告案件;負責商標及特殊標誌使用虛和契約及商標質押、商標驗證、商標印製的監督管理工作;認定市知名商標,組織推薦福建省著名商標工作;負責市屬廣告經營的審批;監督管理廣告發布及其他各類廣告活動;檢查指導全市商標廣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商標代理機構、商標協會、廣告協會工作。

(八)財務裝備處

貫徹落實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財務指導,組織實施本系統財務裝備管理;編制本系統經費預算及審查決算方案;組織實施各項工商行政管理收費工作;負責本系統會計報表彙編和財務統計工作;負責本系統票據管理和內部審計、經費收支管理及監督檢查;組織管理本系統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和物質裝備計畫工作;檢查指導本系統得財務、裝備管理工作。

(九)人事教育處

協助局黨組管理市轄縣(市、區)工商局領導班子;負責本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基層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評選表彰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本系統得政治思想、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檢查指導本系統得人事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市工商局幹部培訓班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按照《黨章》規定設定機關黨委會,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檢查支隊

依法或根據授權查處全市行政區域內在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商業欺詐以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查處轄區內陸上走私販私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走私鬥爭;參與綜合治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受理上級機關及其他執法機關移送的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十一)信息技術管理分局

組織開展電子商務和網路經濟的監督管理;負責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和統計匯總,分析輔助決策信息;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信息和法律、法規資料庫,指導本系統信息網路建設。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管理分局

辦理授權登記管轄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註冊,確認其企業法人資格和合法地位,並對其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違法違章行為。

(十三)幹部教育培訓班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工商局幹部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參與擬定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畫,開展加強和改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調研或動;承辦或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本系統幹部政治、文化和各類業務的崗位培訓。

(十四)商檢中心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接各級工商機關的委託檢驗任務;接受消費者及社會委託,提供有償檢測服務,並依據標準,正確出具檢測報告;開展商品質量知識諮詢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

(十五)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

1、受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且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申訴;2、受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不正當競爭、商業欺詐、虛假廣告、商標侵權假冒等經濟違法行為的舉報;3、根據申訴舉報案件信息的性質進行分類,及時向轄區各級12315機構及內部有關職能部門分流督辦,並收集反饋意見;4、組織消費者申訴舉報的現場調處,在處置突發性、緊急性的重大事件中提供指揮調度平台;5、公布消費者申訴熱點,發布消費警示,正確引導消費;6、負責對申訴舉報案件信息的整理分析、統計上報、儲備管理工作;7、對有關社團組織、行業組織、市場主體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8、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諮詢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和參與制定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主管各類工商企業和申請公司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監督檢查其註冊行為。

(三)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四)組織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以及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的登記和監督,管理規範其經營秩序。組織管理經紀人和經紀機構。

(六)組織管理商標工作,推薦參評省著名商標,查處商標侵權假冒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七)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經營活動,審核企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查處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八)組織契約管理工作,查處契約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組織監管拍賣和招投標行為。

(九)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廣告協會、商標協會、市場協會、契約協會、經紀人協會、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

(十)組織實施本系統信息網路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工作,建立各類經濟主體以及法律、法規電子資料庫,開展對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人員、財務的統一管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領導班子。

(十二)組織開展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崗位培訓、專業學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宣傳活動。

(十三)監督檢查本系統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十四)承辦上級工商局、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管職責

(一)領導全系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派出機構,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制訂全系統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依法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

(三)負責巨觀監督管理全系統企業的經營行為,對在本局註冊的企業實施年檢和直接的監督管理。承擔上級工商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管理利用計算機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組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依法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查處其他各類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五)依法組織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六)依法監督管理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市場培育、市場布局規劃,組織各類市場登記和統計工作;規範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管,組織查處契約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八)依法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規範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九)組織管理商標工作,對經營者使用商標和印製商標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商標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十)組織管理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廣告違法違章行為。

(十一)負責全系統隊伍建設、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工作。

(十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人事教育處

公平交易監督處

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

機關黨委

市場契約監督管理處

財務處

法制處

消保處

經濟監督檢查支隊

辦公室

註冊處

企業監督管理處

外資企業監督管理處

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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