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目錄包括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兩個部分。

目錄全文

福州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禁帶物

(一) 槍枝彈藥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手槍、步槍、衝鋒鎗、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枝: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仿真槍等。

4、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彈藥及各類子彈。

(二) 爆炸物品類,包括:

1、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震源彈等。

2、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三) 管制器具類,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

(四) 易燃易爆物品類,包括:

1、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液化石油氣、氧氣、水煤氣等易燃氣體。

2、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

3、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

4、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片、油紙及其製品等易自燃物質。

5、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6、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 毒害性物品類,包括:

《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標註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及其混合物,農業部公告(第199號)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等。

(六) 腐蝕性物品類,包括:

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類

《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中規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物類,包括: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病原體,《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的醫療廢物,《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規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響公共衛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

限制物品

種類品名限帶數量備註
民用生活生產工具鋰電池累計不得超過2個單品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
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藝刀、工具刀等累計不得超過3把(含),並保持包裝完好單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斧頭、錘子、鋼(鐵)銼、錐子(尖銳物)、鐵棍等金屬利器、鈍器單品長25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球棒、木棍等木質棍狀物品單品長50厘米—160厘米,直徑6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白酒(50度以上)累計不得超過2公斤(含)應當保持包裝完好
摩絲、髮膠、染髮劑、冷燙精、指甲油、光亮劑、衣領淨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物品帶有易燃、易爆標識的禁止攜帶
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
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
打火機累計不得超過5支(含)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料油的禁止攜帶
安全火柴累計不得超過20盒(含)

發布公告

關於公布《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關於公布《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關於公布《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 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榕公綜〔2016〕433號

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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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規定,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摩絲、髮膠、染髮劑、冷燙精、指甲油、光亮劑、衣領淨、殺蟲劑、空氣清新劑,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而這些物品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福州捷運運營人員還特別提醒,凡包裝上有易燃易爆標識的物品,無論規格大小,都屬於禁止攜帶物品。

此外,禁帶的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還有,累計超過2公斤的白酒、累計超過5支的打火機、累計超過20盒的火柴。

而對於攜帶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檢查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責令其出站。對於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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