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申請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產地跨縣域範圍的保護申請,由福州市地理標誌產品申報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提出。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榕政綜[2010]118號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2010年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的公告範圍為準。
第四條 凡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及管理活動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地理標誌產品申報和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與發展。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福州市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管理全市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五個保護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五個保護工作組包括:
(一)工藝美術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組,由市工藝美術行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
(二)風味小吃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組,由市貿發局具體負責;
(三)特色農產品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組,由市農業局具體負責;
(四)特色水產品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組,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具體負責;
(五)特色園林花卉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組,由市林業局具體負責。
第七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和指導各保護工作組做好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協助申請人進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申請;
(三)負責組織草擬地理標誌產品省級地方標準和制定地理標誌產品生產過程的技術規範或標準;
(四)組織對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查處產地範圍內發生的地理標誌產品的侵權行為。
保護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具體的專用標誌使用管理細則;
(二)負責對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誌進行初審,監督管理專用標誌的印製、發放和使用;
(三)負責對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年審工作;
(四)負責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五)監督指導各相關行業協會加強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收費工作。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職責,促進地理標誌產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以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第三章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
第九條 申請保護的產品產地在縣域範圍內的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產地跨縣域範圍的保護申請,由福州市地理標誌產品申報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提出。
第十條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縣域範圍的,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檔案。
(三)地理標誌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係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誌產品的技術標準。

第四章

標識標誌管理
第十二條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由國家標準規定的專用標誌圖案及地理標誌產品名稱組成。
第十三條 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三)生產許可證(地理標誌產品未涉及生產許可的除外);
(四)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五)有資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其他要求。
上述申請經各相關保護工作組受理,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初審合格後,上報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第十四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資格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產品的標籤、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專用標誌,但不得將使用權轉給他人。產地保護範圍以外的產品不得使用專用標誌。
第十五條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由相關保護工作組或由其指定的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以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統一印製,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實行使用登記管理制度。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貼上或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直接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的,使用者須向相關保護工作組提出申請,並上報選定的印刷企業,經保護工作組核准同意,並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方可按核定數量印刷。使用者應嚴格管理,按季度向相關保護工作組報告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專用標誌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109號《關於發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七條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及管理由各相關保護工作組制定具體的專用標誌使用管理細則,報市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五章

生產和銷售管理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資格的生產者,應按照地理標誌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福建省地方標準及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公告規定的質量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確保原料產地、加工場所、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等級標註必須與實物質量一致。
第十九條 地理標誌產品的銷售者,應建立進貨可追溯和驗收制度,嚴禁銷售假劣產品。
第二十條 禁止偽造或冒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未經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經公告的專用標誌產品。

第六章

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保護範圍在縣域範圍內的地理標誌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跨縣域範圍的,由各保護工作組具體負責。重點對相關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生產環境、生產設備、質量特色、質量等級、產品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及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及專用標誌、不符合該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為加強對獲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資格的生產者的監督管理,確保其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福州市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使用採取企業年度報告及審查工作管理制度。企業年度報告採取每兩年企業提交年度自查申報表,按產品保護範圍,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各保護工作組對企業自查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或者年度報告審查不合格的,由各保護工作組收集匯總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註銷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對外公告。
第二十五條 市領導小組以及辦公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託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統一組織對福州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按規定取消其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資格。
第二十七條 從事福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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