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液令

名詞。指中國民航局關於禁止攜帶液體類物品乘機和國家郵政局關於禁止郵寄液體類物品的規定。

概述

中國民航局於2008年3月14日發布了《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公告中指出禁止乘坐國內航班乘客攜帶液態物品,但可以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辦理託運。2008年奧運會前國家郵政局也下發了《關於加強郵件收寄及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從2008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所有郵政營業視窗都禁止收寄液體類、化工類、粉末類、類似肥皂塊狀(膏狀)物品及不明金屬、裝有不明氣體或液體的封閉裝置。2008年10月31日郵政“禁液令”解除,而民航部門的“禁液令”仍在執行。

相關檔案

《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

為維護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調整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相關措施,現公告如下:
一、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二、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三、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膠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四、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交由機組保管。
五、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7年3月17日發布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中有關規定。
六、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關於加強郵件收寄及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對危險化學品(其中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或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性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腐蝕品及有毒品和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等)一律不準收寄。為了切實做好此項工作,《通知》要求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特快專遞、包裹一律不得收寄液體類的化工產品;非液體的化工產品不得上門攬收。
二、各類化工產品一律由省(區、市)公司指定的收寄局(原則上每個市縣指定一個)按照有關規定收寄,其他視窗不得收寄。
1.收寄時需由寄件人提供相關證明。寄件人為單位的,應提供省級以上相關產品檢驗部門出具的確非危險品或妨礙公共衛生物品的鑑定證明;寄件人為個人的,除鑑定證明外還須提供產品發票。
2.各省(區、市)公司要按照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請用戶認真填寫“郵寄化工類及液體類產品保證書”(一式兩份)。保證書中包括了寄件人應明確其內件物品為無毒、無害等產品,如果出現郵寄化工類及液體類產品導致相關事故的發生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保證書要下發到收寄化工類產品的所有局所,在寄件人(單位)交寄化工類產品時必須簽訂該保證書,並做好存檔,以確保郵件出現問題後,追究寄件人的相關責任。
3.所有指定化工產品收寄點應配備封裝機具,對化工產品實行單件有效封裝。封發部門要將化工類產品單獨進行總包封發,並拴掛紅杯袋牌。
三、各省(區、市)公司要監督各縣(市)局,對自封免驗郵件的用戶資格進行重新核定,檢查其交寄的郵件內件是否符合以上規定,對液體類自封免驗郵件一律取消其自封免驗資格,收寄化工產品生產單位交寄的化工產品包裹,不論是否與其簽有協定,一律不準自封免驗。此次核定後,對自封免驗備案單位,要每半年進行重新清理備案登記。各單位在收寄時要進行抽查,對不符合自封免驗要求的單位(備案產品名稱與實際交寄的產品名稱不符的)立即取消其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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