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複追究原則

禁止重複追究原則源於古羅馬法律精神,在大陸法系稱為“一事不再理”,在英美法系稱為“禁止雙重歸罪”,基本內容在於,對被追究者的同一行為,一旦做出有罪或無罪的確定判決,即不得再次對同一行為予以審判或處罰。
禁止重複追究原則主要適用於兩個方面:一是偵查機關不得依同意理由重複偵查或起訴已作處理的行為;二是審判機關對抗訴行為不得再次審理,更不能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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