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權

案例

前不久,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一起有關“祭奠權”的案例,引人思考。當地城郊婦女劉某的弟弟在某監獄服刑,因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在一次探視後才發現,弟弟已經死亡,且屍體被火化。監獄方面解釋說,其弟死後,曾派人尋找親屬,但所在的村委會出具了“父母雙亡,無親人”的證明材料,據此才將屍體火化。劉某認為村委會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瀋陽中院認為,村委會出具虛假證明,使原告無法行使親屬權,給其造成精神傷害,這一行為確已侵害了原告的祭奠權,祭奠權屬於親屬權的一種,故村委會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最後判決村委會賠償劉某1.2萬元。

提醒

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民事庭法官馬俊光說,中國民法中尚未明確“祭奠權”這一概念,但民法通則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祭奠權實質上是基於傳統習俗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具有較為豐富的內涵,包括親人死亡情況的知情權、安葬權、墓碑署名權、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權等。他還表示,公民有權參加直系親屬的葬禮,有權對已去世的親屬表示祭奠,這體現了中國社會生活中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侵害祭奠權的主要責任承擔方式為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害。“作為一種風俗習慣,法律對‘祭奠權’要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遭侵權,可以提起訴訟索賠。”但馬俊光也提醒當事人要注意,未盡贍養義務、探望義務或遺囑有特別交代的,就不享有祭奠權,即使起訴也難獲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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