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

3、法紀檢察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機構簡介

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建立於1978年6月29日,現有編制人數42名(政法專項編制41名,事業編制1名),實有幹警33名,其中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3名,檢委會委員4名,檢察員10名,助理檢察員1名,書記員6名,司法警察8名,事業編制人員1名;副科級以上幹部16名;黨員25名;研究生2名,大學本科18名,大學專科12名。全院下設14個職能機構和1個木魚辦事處,即辦公室(法警大隊、法律政策研究室與辦公室合署辦公)、政治處、紀檢組、監察室、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控告申訴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檢察技術科、民事行政檢察科、職務犯罪預防科、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木魚檢察辦事處。

內設機構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法紀檢察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侍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埔、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 檢察技術部門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9、紀檢監察部門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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