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祁門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祁門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祁編字〔2002〕9號),祁門縣水利電力局更名為祁門縣水利局。祁門縣水利局是主管水行政的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職能,交由縣林業局承擔。
(二)劃入的職能
1、原縣地質礦產局承擔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交由縣水利局承擔。礦泉水、地熱水的管理職責分工按中編辦《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號文)執行。
2、原由縣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防洪職能、城市規劃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職能,交由縣水利局承擔。
(三)轉變的職能
1、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有關數據和情況應通報縣環境保護局。
2、擬定節約用水規定,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3、實行政企分開,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對企業行使管理權。
主要職責
經過以上職能調整,縣水利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頒布的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電力法》、《安徽省實施(水法)辦法》等水利水電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水利水電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有關部門配合研究擬訂全縣水利水電投資計畫;根據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負責全縣水利水電規劃,水利水電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縣國民經濟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四)擬定全縣節約用水規定,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及地區間水事糾紛。
(七)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管理;執行全省水利行業有關標準、定額、規程、規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推行水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負責對水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縣水利系統貫徹有關水利水電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政策以及各項水規費用的收交、使用、監管;指導全縣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實施監管。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等經營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綜合治理和開發;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對我縣河道采砂實施監管。
(十)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飲水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縣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水電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水電調度運行;組織協調農村電氣化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農電體制改革、農電網建設改造和城鄉同網同價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水利水電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利水電的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負責全縣水利職工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全縣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工作,對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4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協助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的工作關係數;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重要檔案起草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重大會議組織、信訪、保衛、財務工作;組織政策研究和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組織建設等工作;指導縣水利水電行業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教育規劃,管理全縣水利水電行業職工培訓,指導全縣水利水電行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貫徹實施有關水利水電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政策和會計法規;對全縣水利水電資金實施監管;組織水規費的收繳、管理;指導全縣水利系統財務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導局直單位財務與會計工作,對局直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實施監管;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股
負責組織水法律法規的實施並監督檢查;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水行政複議工作;組織協調處理水事糾紛;實施、指導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組織指導全縣河道水工程的管理;對我縣江河采砂實施監督;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
(三)水利股
組織編制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按有關規定承辦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申報工作;承辦研究擬定全縣水利投資計畫;承辦水利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基本建設的法規、政策及質量標準;對全縣水利基本建設實施管理;負責組織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申報;指導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組織驗收;指導、監督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測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指導全縣水庫、灌區等水工程的管理;負責縣屬水工程的調度運用;指導全縣水利系統水產養殖、水利旅遊和水工程綠化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水庫及機電泵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飲水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水利科學技術研究與科技成果推廣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科技交流工作及全縣水利行業規程、規範的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縣水土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四)水電股
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水電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按有關規定承辦水電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申報工作;承辦研究擬定全縣水電投資計畫;承辦水電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水電基本建設的法規、政策及質量標準;負責組織水電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申報;指導重點水電工程的建設與組織驗收;指導、監督水電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工作;負責水電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測工作;指導水電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負責全縣水電調度運行;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農電體制改革、農電網建設改造和城鄉同網同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