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是為規範社會組織管理,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管效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民政部制定。《該辦法》共二十一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印發通知

民政部關於印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已經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對於實施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部。

民政部

2017年3月13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社會組織管理,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民政部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組織抽查工作。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開展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與其管轄的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委託範圍內的抽查工作。

第五條 抽查分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隨機抽取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縣級、市級、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的抽查比例分別不低於3%、4%和5%,民政部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的抽查比例不低於10%。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不定期隨機抽取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抽查比例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定期抽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內部治理、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情況。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檢查內容中選擇若干項開展檢查,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其他檢查內容。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結果。

在抽查工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諮詢等相關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開展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內容和要求通知被檢查社會組織。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受委託現場開展相關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檢查通知書及委託證明。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應當製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十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抽查發現的問題告知被檢查社會組織,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 抽查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 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檢查工作,接受詢問,如實反映情況,並根據檢查需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或者拒絕檢查。

社會組織不按規定配合檢查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 抽查結果作為社會組織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也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等工作的參考因素。

第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將抽查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十八 抽查所需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列支,不得向社會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十九 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制定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廣隨機抽查,規範監管行為,創新管理方式,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國務院關於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要求,2016年底隨機抽查事項要達到本部門市場監管執法事項的70%以上、其他行政執法事項的50%以上,力爭2017年實現全覆蓋。張高麗副總理在全國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凡具有行政檢查職能的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明確的檢查事項,原則上都要實行隨機抽查。對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普查等檢查方式的事項,也要貫徹“隨機抽查”的理念。

目前,各地民政部門不斷探索社會組織抽查監督、抽查審計制度,有的地方已出台了檔案,對抽查的主體、對象、方式、程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從管理效果看,實行抽查制度確實減輕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負擔,提高了監管效能。但實踐中也存在不完善之處,如抽查標準不統一,抽查程式設定不合理,抽查結果運用不規範等。為此,民政部於去年9月啟動了抽查辦法的制定工作,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借鑑其他部門做法的基礎上,經充分研究論證,制定了《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主要內容

(一)關於抽查主體

根據“誰登記誰監管”的原則,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本級登記社會組織的抽查工作。考慮到實際工作需要,《辦法》規定了委託抽查,一是登記管理機關與其管轄的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委託範圍內的抽查工作;二是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諮詢等相關工作。此外,為加大抽查力度,降低抽查成本,《辦法》還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並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結果。(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二)關於抽查類別和抽查比例

《辦法》明確了抽查可採取的兩種方式,一是定期抽查,即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從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中隨機確定名單開展檢查。考慮到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實際情況,同時為保證抽查效果,《辦法》對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抽查比例分別作出了規定,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管理力量薄弱,社會組織登記數量較多,抽查比例過高難以落實,《辦法》將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規定為3%。市級、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較縣級分別提高1到2個百分點。考慮到全國性社會組織規模相對較大,活動領域較廣,影響力較強,結合近年來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抽查實踐,《辦法》將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最低抽查比例規定為10%。二是不定期抽查,即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不定期隨機確定抽查名單開展檢查。實踐中不定期抽查以專項治理和項目抽查居多,不便統一規定抽查比例,《辦法》對此未作要求,但規定登記管理機關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避免給社會組織造成過多負擔。(第五條)

(三)關於檢查方式和程式

為保證抽查效果,《辦法》規定了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無論哪種檢查方式,《辦法》都要求登記管理機關事先將檢查內容和要求通知被檢查社會組織。(第九條)

程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保障,《辦法》對登記管理機關實施抽查的程式提出明確要求,如現場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等。同時,對受委託開展現場檢查的專業機構,也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關於抽查結果

對抽查中發現社會組織存在的問題,要告知被檢查社會組織,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

對抽查結果的處理事關抽查的權威性和震懾性,《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第十四條)

同時,抽查結果還將作為評估、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或者參考因素。(第十六條)

意見徵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規範社會組織抽查工作,提高行政監管效能,我部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入民政部網站,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互動”,進入“徵求意見”欄(或者直接點擊首頁下方“徵求意見”欄),隨後點擊《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信箱。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郵編:10072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月13日。

附屬檔案:

1.《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2.關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民政部辦公廳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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