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純收入分配中的利益主體關係
社會純收入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主體關係,其中主要有國家、集體(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關係,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等。
(一)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
從社會純收人的分配過程可以看出,國家為了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必須取得一部分收入(這裡不涉及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收入的問題),並通過支出用於社會各個方面;集體(企業)為了發展,必須進行積累,從而需要掌握一部分收入;勞動者為了維持和改善生活,也必須取得一定的收入。在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它們三者之間存在此多彼少的關係。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雖然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它們畢竟存在具體利益的差別。因此,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構成社會純收入分配中最重要的利益關係,能否正確處理這三者之間的關係直接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能否順利發展。
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關係的總原則是三者兼顧。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要使三者都有所增長;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要進行合理分配,既要保證國家的利益,使國家有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所必需的收入,也要十分重視集體的利益,使企業能夠有所積累來發展生產,同時還要十分重視個人的利益,保證勞動者的生活水平逐年提高。至於如何具體操作,這就需要具體分析。關於集體與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屬於微觀經濟的範疇,前面有關部分已經分析過。這裡主要分析如何兼顧國家與集體、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問題。
國家與集體的分配關係涉及兩方面內容:一是企業向國家上繳收入的問題,二是國家對企業的注入問題。在兩方面內容中,最核心的是要解決好前一方面的問題。正確處理企業向國家上繳收入或國家從企業取走收入的問題應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正確選擇分配方式。在計畫經濟條件下,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採取國家統收統支方式。這種平均主義分配方式抹殺了企業的獨立利益,壓抑了企業的積極性。市場經濟條件下,正確的分配方式是稅利分流。所謂稅利分流,就是國家以管理者身份向企業收取的稅金與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取得的收益分開,國有企業取得的收入首先和其他企業一樣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然後將稅後利潤一部分以國家投資收益上繳國家,另一部分留給企業。這樣,既理順了分配關係,保證了國家收入,又承認了企業的利益,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了條件,使企業具有活力。
第二,選擇合適稅率。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企業都有向國家依法納稅的義務,稅率高低涉及國家與企業的利益。稅率太低,國家取得的收入很少,不利於國家管理職能的發揮;稅率太高,國家取走的收入太多,企業沒有生產積極性,這樣反過來會影響稅基的擴大,既不利於國家收入的增加,也不利於企業的發展。因此,要選擇合適的稅率,既保證國家收入增加,也調動企業的生產經營的積極性。
國家與個人的分配關係也涉及兩方面內容:一是個人向國家繳稅的問題,二是國家為保障個人生活的支出問題。正確處理國家與個人的關係應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第一,確立合理的稅率。市場經濟條件下,人人都應樹立納稅意識。國際上,個人所得稅也是構成國家收入的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的高低直接涉及國家與個人的分配利益。正確處理的原則是二者兼顧,確立合理的稅率,既使國家收入增加,也調動個人從事經濟活動的積極性。我國是開發中國家,個人收人水平還比較低,這方面的工作還剛剛起步。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是降低稅率,擴大稅基,在擴大稅基的基礎上增加國家的收入,也使勞動者得到更多的實惠。
第二,確立合理的生活保障程度。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是構成國家財政支出的一個重要方面,而社會保障基金的建立也涉及國家與個人的關係。如果保障程度太高,國家支出太多,國家財力承受不了,也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例如,如果失業保險金過高,那么,就會出現一部分人寧願失業而不勞動的現象)。如果保障程度太低,失業、退休等民眾的生活沒有起碼的保證,那么,既不能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也不利於社會安定。正確處理的方法是確立合理的生活保障程度。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總的來講還比較低,現階段的社會保障程度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因此,要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社會保障程度。
(二)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
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係主要是指國家財政收入劃分為中央收入與地方收入的關係。在國家取得的收人中,中央政府應該取得一部分收入。因為全國範圍內的許多公共事務要由中央政府來承擔。但是,在國家收入的分配上也不應忽視地方的利益。因為各地具體情況有差別,各地的事情不可能由中央政府來包攬,而只能由地方政府來完成。因此,地方政府也必須掌握一定的收入。雖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二者也有矛盾。在國家收入一定的條件下,二者的收入存在此多彼少的關係。所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係也應正確處理而不能忽視。
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配關係,總的原則是兼顧二者,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既要保證中央的財政收入增加,也要使地方的財政收入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有所增加。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關係的方式是實行分稅制。所謂分稅制,是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根據財權與事權相一致的原則把國家收入劃分為中央收入、地方收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人。我國目前的劃分如下:
中央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交納的收人(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交利潤等。
地方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含銀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銀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遺產和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其他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實行分稅制的好處主要有:一是有利於促進國家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分稅制調動各級財政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強化稅收征管,減少財政收入流失。二是有利於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收入的增長。分稅制穩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來源,在財政收入總量增加的基礎上二者都有所增長。三是有利於適當提高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分稅制適當提高了中央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這保證了中央政府基本支出的需要,強化了中央巨觀調控能力。四是有利於中央與地方分配關係的規範化。分稅制規範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消除了政府之間財力分配的隨意性,能夠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更好地發揮財政在調節地區分配方面的作用。五是有利於政府職能的轉變,促進企業平等競爭和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最佳化資源配置。
社會純收入的分配
社會純收入的分配由兩個過程完成,即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個過程完成。初次分配是指在形成社會純收入的部門內部進行的分配,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叫原始收入。生產資料所有制不同和經營方式不同的生產單位,其收入在初次分配中被分解的具體形式又有所不同。
國有企業收入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和以國有資產投資收益上繳國家形成國家收入;二是以企業基金形式留給企業形成企業收入;三是以工資形式分配給職工形成勞動者收入。
農村和城鎮集體經濟收入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稅金的形式上繳國家形成國家收入;二是以公積金、公益金或合作事業基金形式上繳集體形成集體收入;三是以個人收入的形式(農民)或以工資形式(集體企業職工)形成勞動者收入。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收人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形成國家收入;二是以稅後利潤形式形成企業主收入;三是以工資形式形成勞動者收入。
國有資產參與投資的股份制、合資企業收入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和以股息紅利、投資收益的形式上繳國家形成國家收入;二是以稅後利潤形式形成各投資主體的收入;三是以工資形式形成勞動者收入。
個體經濟收入的分解形式:一是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形成國家收入;二是剩餘部分形成個體經營者收入。
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純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後形成三部分原始收入:國家收入(以各種稅金取得的收入和以投資者身份取得的收人)、經營單位收入、勞動者收入。
社會純收入的再分配
社會純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初次分配以後在全社會範圍內進行的分配,再分配形成的收人叫最終收人。
社會純收入經過初次分配以後之所以還要進行再分配,這是因為:
第一,滿足社會公共部門的需要。社會公共部門如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軍隊、警察等部門既不生產物質產品,也沒有營業收入,但它們是為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是社會不可缺少的部門。它們的存在和發展所需要的費用必須通過收入的再分配來解決。
第二,滿足國家重點建設的需要。由於市場經濟的局限性,對於那些投資大、周期長或利潤低的基礎建設和大型項目,必須由國家來承擔;而這一部分資金只能由收入的再分配來解決。
第三,滿足社會保障基金和後備基金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建立醫療、養老、失業、救濟等所需的基金即社會保障基金和應付各種突發事故與自然災害建立的後備基金都必須由收入的再分配米解決。
第四,滿足巨觀調控經濟的需要。;國家對巨觀經濟進行調控是要有物質基礎的。諸如解決地區差別援助貧困地區、調整經濟結構扶植短線產品的生產、必要的價格補貼、調節個人收入的分配以解決公平的問題等等,其調控基金都必須通過收入的再分配來解決。
社會純收入的再分配主要通過兩大途徑實現。(1)國家預算。國家預算是國家的基本財政收支計畫,是收入再分配的最主要途徑。國家將各種經濟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上繳的稅金集中起來形成國家預算收入,然後以預算支出的形式用於社會所需的各個力面。(2)經濟槓桿。各種經濟槓桿也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其中主要有價格槓桿、利率槓桿等。價格的調整可以改變收入在各階層民眾和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的分配;利率的調整涉及一部分收入在銀行、企業、居民之間的再分配。其他槓桿如保險費,它將個別單位和個別人的損失轉歸全社會,從而實現收入的再分配。
社會純收入的使用
(一)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形成
社會純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後,從最終使用來看,最終形成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兩大部分。所謂積累基金,是社會純收入不用於即期消費而是用於擴大生產等方面的投資部分。它包括用於擴大生產的投資、非生產性基本建設投資和社會後備基金。在計畫經濟條件下,積累基金的來源比較單一,它主要依靠國家,少部分來自於集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積累基金的來源多樣化,除國家積累外,各種所有制企業都進行積累,居民的個人收入越來越多的一部分也轉化為積累,而且企業和居民個人的投資已成為積累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
所謂消費基金,是社會純收人不用於生產投資而用於居民個人生活消費和社會公共消費等即期消費部分。它包括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的社會消費和居民個人的生活消費兩部分。消費基金由國家的一部分財政支出、企業的一部分利潤和居民的絕大部分個人收入形成。社會純收入最終形成的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具體內容可以用下圖表示(圖):
Image:社會純收入圖.jpg
(二)積累與消費的關係及其處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積累與消費具有一致性。因為積累基金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是為不斷提高人民民眾的生括水平創造物質條件,這有利於人民將來生活的改善。消費基金用於個人消費和社會消費,是保證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是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能更好地調動民眾的積極性和促進生產的發展,有利於今後增加積累基金。所以,積累與消費是互相聯繫、互相促進的,它們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
當然,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積累與消費之間也存在矛盾。因為在一定時期內,社會純收入是一定的。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用於積累的純收人多了,那么用於消費的純收入就會少了;反之,用於消費的多了,那么用於積累的就自然會少了。所以,積累與消費存在此多彼少的矛盾關係。不過,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積累與消費的矛盾是非對抗性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
社會主義經濟中的積累與消費雖然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但對它也不能忽視,若處理不好,也會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影響人民生活的改善,甚至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正確處理積累與消費的矛盾,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兼顧的原則。兼顧的原則是指在生產發展和社會純收入增長的基礎上兼顧積累與消費,力求使二者都有所增長的原則。積累與消費二者的增長應建立在社會純收入增長的基礎上,而不能依靠削弱對方來增長。因此,必須努力發展生產,增加社會純收入,不能把處理積累與消費的關係僅僅局限於分配領域這一狹隘範圍內。在生產發展的前提下,兼顧二者,使二者都有所增長;在安排的次序上,要首先保證人民生活,然後根據可能安排積累;我國是開發中國家,建設資金短缺,在一定時期內要保持一個適當的較高積累率(積累基金與社會純收入之比),因此,在社會純收入增長較快的條件下安排二者的增長比例時多一點積累也是必要的;在確定積累與消費各自的增長比例時,要做到積累基金的增長幅度不超過國力(國家、集體和個人能用於積累的部分)的增長幅度,個人消費基金的增長幅度不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
第二,價值構成與實物構成相一致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積累與消費的價值構成要與社會純收入的實物構成相一致。積累基金與消費基金是社會純收入的價值形式,社會純收入從實物上分為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價值形式的實現要受實物形式的制約。因此,積累的數量與構成要與社會所能提供的追加的物質生產資料的數量和構成相適應;消費的數量與構成要同社會所能提供的消費資料的數量和構成相適應。否則,或者造成生產資料積壓、消費資料供應緊張,或者出現消費資料積壓、生產資料供應緊張。在開放經濟條件下,雖然一定的差額可以通過進出口來解決,但是差額過大也是不行的。同時,價值與物資平衡的立足點應放在國內,對國際市場的依賴不能過大。
第三,安排好各自內部比例關係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安排好積累與消費比例關係的基礎上,還要安排好積累與消費各自內部的比例關係。在安排積累基金內部比例時,要處理好生產性積累與非生產性積累之間的關係;同時,還要處理好生產性積累與非生產性積累內部的比例關係。在安排消費基金內部比例關係時,要處理好社會消費基金與個人消費基金之間的關係;同時還要安排好社會消費基金與個人消費基金各自內部的比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