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又稱為社會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則。它是對經濟法干預經濟生活範圍的定位,或者說是對經濟法基本出發點的規定。每一個法律部門在確定自己調整範圍時,都以維護哪方面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也就是以什麼為本位。行政法強調國家本位,注重保護國家利益; 民法則強調個人本位,注重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在市場經濟中,市場的缺陷已經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因此,經濟法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即強調社會本位。它要求個人必須服從社會的需要,個人必須作出利益上的讓步,只要這種讓步合乎社會的正義。

所謂適度干預,就是要求國家授權政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經濟進行干預,這種干預應當積極主動地進行,同時千預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干預經濟的情況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在經濟處於緊縮狀況時,國家干預過多;在經濟處於寬鬆狀況時,國家干預過少。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國家已經不再像過去那樣對經濟運行進行直接和全面的干預,但是還沒有完全擺脫過多干預的狀況。值得注意的是,適度干預的要求、範圍和手段,來源於經濟法,而不是來源於政府的行政行為。因此,國家適度干預應當成為經濟法的綱領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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