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文化是一種典型的群體本位文化,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蘊涵著獨特的歷史文化背景。它以外勢中心和相互支持依靠為核心,認為人是具有群體生存需要、有倫理道德的互動個體,每一個體的命運都與群體息息相關。
本位群體的內涵比較重整體輕個體是中國傳統倫理的一個基本的價值取向。
中西方文化在民族精神上的差異來源於兩種文化關於人的不同觀念。
曾有不少學者認為西方文化自古以來即以個體為本位,是一種個人主義的文化,而中國文化則天生即以群體為本位,是一種團隊精神的文化。這種觀點其實是不確切的。因為文化的本體亦即文化的本質屬性,乃在於文化的實踐性。就是說,任何地區、任何國家或任何民族或任何時代的文化或精神、思想都必然地隨著一定的社會生產生活實踐方式的產生與發展而產生與發展,社會生產生活實踐方式的變化也必然會導致文化或精神、思想的變化。這是適用於整個人類社會的普遍法則。在人類漫長的前近代的傳統社會發展階段,由於人們生產、生活、交往能力均極低下,難以形成各自獨立謀生的主體,因而不得不結成以強制性的人的依附關係為特徵的種種共同體以謀生存與發展,其生產生活實踐活動也就必然地或以氏族、村社,或以家長制家庭乃至由家庭擴展而來的家族、宗族,或以城邦等種種形式的共同體為基本單位來展開。與之相應,較高層次的政治或精神、思想與文化生活也不得不以群體為基礎或最終依託於群體。所以,凡在傳統的社會生產生活實踐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文化或精神、思想,都必然會具有鮮明的群體本位的特徵。當然,說其以群體為本位,並不是說它絕對排斥個體,僅僅講求絕對的群體,而是說其雖然也考慮到個體,但受傳統的社會生產生活實踐方式制約,個體必然地要以群體的存在與發展為先決條件。中、西傳統文化均是如此。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文化是在傳統的農業一一宗法型社會生產生活實踐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這就必然地會成為一種群體本位的文化。在這種文化氛圍中,群體被置於至關重要的地位,而對個人則強調其與群體生活、群體利益息息相關的道德價值,並不甚講求作為個體的人的獨立性和人格尊嚴。孔、孟儒家之學自不待言,老、莊道家也是如此。乍看起來,相對於儒、墨、法諸家,老、莊最為重視個人的地位,但其立場仍然並非以作為個體的個人為前提,而是先假定有一其所謂個人只不過是要逃避這個網路或枷鎖而已。因此,三代以降,歷史上言“人、禽之別”者甚多,關於人、人格及人的道德性的論述亦極豐富,但沒有任何一家、任何一人的思想是以一種明確無誤的方式根據作為個體之個人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來立論的,而都是以群體生活、群體利益為出發點和最終落腳點來談論人與人性、人格及人的道德、人的生活等等的。在中國人的現實社會生活中,我們固然看不到作為獨立個體而存在的人;蘇武雖是孑然一身在冰天雪地之中獨自奮鬥了幾十年,但他並未獨立於人倫或人際關係之外,他的獨自奮鬥乃是在完成著忠君愛國的倫理理想。在中國人的文學藝術作品中,我們亦不見有不盡任何人倫義務的獨立的個人作為理想模型;就連《紅摟夢》中那個頗有點叛逆性格的賈寶玉,他的出家也得要事先蘭田種玉,而且高中鄉魁,然後才有資格了卻塵緣。因此,筆者十多年前考察綜述中國文化史之後,提出中國傳統文化表現出“群體觀念高度發展,而個體人格意識徘徊歧路的總體特徵”。
西方傳統社會,人們具體的生產生活實踐方式與中國有所不同,但也需以群體為基本單位來展開,故而其時西方社會強制性的人的依附色彩亦至為顯著。如在享有古典民主制盛譽的雅典,家長有權將其妻子、兒女趕出家門,甚至有權他或她們當作奴隸出售。可見,古代西方人處於父權制長權力支配之下,絕無個人主體獨立性可言。這種狀況下顯然是不會產生出以獨立個體為主體的文化來的。至於中世紀西方社會的群體意昧更為濃烈,任何個人都不可能成為獨立自由的個體,故而其時的文化自然是以群體本位為主要特徵的。由此看來,與中國一樣,西方傳統文化也明顯具有注重群體的傾向。當然,同樣都以群體為本位,但由於各自具體的社會生產生活實踐方式有所不同,因而中、西傳統文化亦會各異其趣,如自古希臘以來的西方傳統文化始終崇尚知識;蘇格拉底所謂“知識就是德行”,亞里士多德關於人是有理性的動物,人的最高生活境界乃是沉思的看法,深刻地影響著西方人,尚知成為西方傳統文化主導性的價值取向。而西周以降的中國傳統文化則素來注重道德;對於中國人來說,人之所以不同於其它動物而成為秉賦天地之靈秀的人,乃在於人具有道義,並且,將這道義視之為道德乃是中國的主流思想,如孟子說:“人之有道也,飽食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其義也,非其道也,祿以天下,弗顧也,系馬千駟,弗視也。”荀子更認為唯因人具有動物所沒有的本質屬性即道德仁義,所以人才能以一定的規範即仁義道德來規範自己的行為,協調與其他人的關係,使人形成一個群體存在,彼此和諧地生活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之中,相互友愛,相互協調,從而凝成一股合力,維護著自身的生存及自身賴以生存的群體的利益,抗拒著自然界的各種危害和威脅,而這一切都是人以外的其他動物所不具備的。中、西傳統文化中的這種不同之處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又逐漸形成各自民族的文化傳統,並對中、西社會與文化的發展進程產生一定的影響,甚至在一定條件下,傳統的作用力還相當強大。譬如,當我們考察近代科學革命何以會發生在西方而不是發生在中國問題時,似乎就可以從中、西各具的重德與尚知的文化傳統及其影響中找到部分原因。這當然屬於另一個論題了,筆者擬另文予以探究。
儘管中、西傳統文化並不存在本質上的差異,但如以文藝復興運動以來的西方近現代文化與中國文化相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便不僅日益明顯,而且具有了本質性。西方文化越來越成為一種以個體為本位的文化,而中國文化儘管也曾有所變化,尤其是在晚明清初甚至還出現了一系列異動跡像,但就總體言之,則無疑仍以群體為本位。
文藝復興運動以來的西方文化確乎以人本或人文為根本精神,這裡的人乃指作為獨立個體而存在的人,是不依存於某種強制性人身依附關係而處於自然狀態之中的個人。所謂近代意識的自覺,實際是指個人的覺醒;近代社會的建構,則實際追求的是由處於自然狀態之中的個人根據自願的契約行為組成的政治狀態,這種政治狀態的根本目的則在於保障個人的自然權利。如果說文藝復興時期的進步學者藉助古希臘、羅馬文化的亡靈,高揚人文主義旗幟,挑起了理性和“天啟”那末,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撇開教權與教階制的壟斷,把《聖經》譯成現代口語,從而直接訴諸於個人的內心,使每個人都能與上帝的真理直接相通,此後的各派新教更都追求著一種信仰上的天賦人權或作為獨立個體之人的自然權利。由此演進,盧梭於1762年在其著名的《社會契約論》中提出:人生而自由,主權在民,自由、人權不可剝奪、不可轉讓、不可摧毀;如果自由被強權剝奪,那末,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就有權重新奪回自己的自由。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之序言宣稱:獨之乃是“自然的法律和主宰自然的上帝的法律要求他們尊重人權意見”的結果,其正文正宗明義地說:“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自明的:即人是生而平等的,他們被造物主賦予了不可離棄的權利,其中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之權。”而且,“任何政府破壞了這些目的,人民就有權改變它或消滅它,另外建立新的政府”。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說:“無視、蔑視和蹂躪人權,是社會災難和政治腐化的唯一根源。”其第一條、第二條稱:“人在權利上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並且永遠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組織的目的都在於保障自然的、不可侵犯的人權。這些權利是自由權、財產權、安全權和抵抗壓迫之權。”法國國民議會據之而“莊嚴宣布”要為確保“自然的、不可轉讓的神聖的人權”建立一套“簡單的、無可爭議的原則”。這樣,所謂“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便成為近代西方人的普遍觀念,而西方社會在人們“從身份到契約”的關係變化之中實現了近化化,西方文化也就因此而實現了由傳統而近代的轉型。
雖然在群體認同與個人本位上,中西方對此有著不同的觀點,導致了中西方在民族個性和社會價值取向上的差異,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無論是中國的群體認同還是西方較崇尚的個人本位,都體現了各自民族的文化性格,以至於社會中存在著不同的價值取向。中國人的注重節制、追求和諧與平穩,西方人的積極競爭、追求功利、崇尚力量與進取都為社會的平穩進步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