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幫教

社會幫教

社會幫教,是指社會各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對特定對象進行幫助教育、感化挽救的非處罰性質的社會教育管理活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組成部分。中國在1979年以後針對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而提出。其對象一般包括:(1)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可能繼續違法犯罪的人員,其中主要是年滿13歲至25歲的青少年;(2)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或少年管教,以及經工讀教育後仍表現不好,有可能繼續違法犯罪的人員;(3)提前解除勞動教養或經勞教機關批准,準予家長、單位或監護人領回自行負責管教的人員。社會幫教堅持幫教者與被幫教者平等,幫助解決升學就業婚戀等實際困難與思想教育相結合,教育、感化、挽救等原則。

背景

社會幫教這種形式,長期以來,在我國預防重新犯罪方面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並且也是少年刑事司法處置現狀的一種必然要求。基於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齡特點,在對未成年人犯罪使用刑罰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和第49條作了特殊規定。第17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要輕於成年人。儲國梁等調查了上海楊清檢查院2001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情況,2001,檢察院共受理77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43件判處實刑,30件判處緩刑,3件免予刑事處罰,1件做不起訴處理。在實刑判處的43件中,很少有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可以說,大多數未成年人在被判決後不久即陸續被釋放。由此可見,已經初級刑律的未成年人在刑罰強制力下接受教育改造的時間並不是很長,尤其是相當數量的未成年人並未與社會隔斷聯繫,經過司法機關的審理和處罰後任然在原先的環境中學習、生活和勞動。這種司法處置現狀表明,不僅是專門化的少年監管機構要承擔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與教育,社會對正在成長中的問題少年,也應當承擔足夠的、能起到矯正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相對密集的干預與幫助。作為監禁刑替代方式的社區矯正在這方面應當發揮相應的作用,同時,社會幫教作為我國傳統的教育與幫教未成年犯罪人的有效方式,任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實踐中,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幫教和管理工作顯然落實不夠。

社會幫教符合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原則

未成年人正處在人生成長階段,是從不成熟走向成熟的一個關鍵時期,其生理在這個時期會發生巨變,心理上隨著不斷長大也呈現出變化和不穩定。正是由於他們處於不成熟階段,辨別是非能力低,受外界、外部環境影響大,但同時可塑性很強。這種不成熟狀態決定了他們對一些事情不能很好地處理,他們的生活中會出現憂慮、煩惱、拘束、不自由、與人產生矛盾衝突,但又往往很難正確而又恰當地把握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因而,在這一階段,未成年人易實施各種衝動性的違法犯罪行為,易受他人的影響參與團伙犯罪。趙國玲等對山東省少管所在押人員就“是否預謀”、“是否參加犯罪團伙”以及“悔罪階段”所作的調查結果顯示:1.在1335個有效回答中,回答“一時衝動”犯罪的占了68.6%,回答“別人唆使”犯罪的占17.1%;2.沒有參加團伙犯罪的僅占了36.9%,其他63.1%的被試,主要參加一般的犯罪團伙,只有少數人屬黑社會性質的團伙;3.實施發怒子厚立即後悔的占42.3%,至開庭審理時悔罪的總計80.27%,只有19.3%的被試是在判決後和關押期間產生悔罪感 。

上述調查結果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不深,易於悔罪,並且在法庭審理結案後,絕大多數未成年人已經後悔自己的犯罪行為。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體系中,由於其自身的人生觀、法制觀尚未定型,家庭、學校、社會等外界因素起著重要的影響因素。因此,對於未成年違法犯罪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確定了對違法犯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保護”的原則。基於這一原則,對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從輕處罰為主。“社會調查制度”的確立,也是基於這一原則,在準確地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基礎上,給予適當的刑罰處置。同時,通過社會調查,可以確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幫教與監管條件,對於罪行較輕並且有良好幫教條件的,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緩刑等,有助於減少“少年犯”的標籤效應的影響以及他們的成功再社會化。

社會幫教的犯罪預防意義

社會幫教在預防重新犯罪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社會幫教具有有效緩解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社會疏離感的作用。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無論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還是在刑滿釋放後,“犯罪人”或“罪犯”的標籤會讓他們產生嚴重的社會疏離感,認為自己與主流社會格格不入,屬於被社會排斥的群體。有這種認知的未成年犯罪人,容易產生各種情緒問題,如悲觀、消沉、敏感,他們與那些具有同樣經歷和被排斥感的人,由於認知與情感的相近,很容易因彼此同情而相互吸引,從而可能再次回到犯罪亞文化群體中。社會幫教,是通過社會向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心理與生存環境的積極支持。幫教人員並不是社會矯正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不是以矯正機構的名義接近被幫教人員,他們是接受幫教組織機構的委託,以社會的名義,利用其掌握的社會資源,用自己的愛心和社會責任感,給未成年違法犯罪人提供關愛,幫助聯繫介紹職業,幫助聯繫就讀學校等等,同時還通過必要的監管督促幫助其養成良好的工作學習意識和習慣,對於那些缺乏生活、工作的物質條件的被幫教人員,發動和利用社會資源幫助其儘快建起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這些來自社會的關愛和幫助可以有效地緩解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社會疏離感,有助於他們順利地建立起與主流社會的正常聯繫,減少與亞文化群體接觸以及相互交流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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