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商品供應量

社會商品供應量亦稱“社會商品可供量”,簡稱“商品供應量”。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各部門可通過零售市場供應給消費者的商品總量。其特點是:(1) 具體表現為一定數量的實物量,是零售市場商品需求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但為了和社會商品購買力進行對比,常用零售價格計算其價值指標。(2)是通過零售市場供應的商品量,不包括通過批發市場供應的商品量。(3) 是可能通過零售市場供應給消費者的全部商品量,包括已供應的商品量和尚未供應的商品量。社會商品供應量主要來源於國內各物質生產部門提供的商品。

此外,進口商品、國家儲備撥付物資、財政撥入物資、挖掘的社會潛在物資等,也是商品供應量形成的補充來源。商品供應量分為消費品供應量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應量兩部分。前者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可供應給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數量,後者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可供應給農民的農業生產資料數量。商品供應量的主要統計指標有本期結餘商品供應量、本期形成的商品供應量、本期全部商品供應量、本期已銷售的商品供應量和本期未銷售的商品供應量等。本期結餘商品供應量是本期期初或期末的社會零售商品庫存額,它反映商品供應量在時間上轉移的情況,本期形成的商品供應量即本期組織的商品貨源,本期全部商品供應量是期初結餘商品供應量與本期形成的商品供應量之和,是本期零售市場上最大可能的商品供應量,本期已銷售的商品供應量即本期已實現的商品供應量,它在數量和本期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一致,本期未銷售的商品供應量是本期擬用於市場供應但尚未供應給消費者的商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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