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共生論

社會共生論原本是一個生物學概念。一百多年前,德國的一位生物學家首次提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

理論產生過程

共生原本是一個生物學概念。一百多年前,德國的一位生物學家首次提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現代生態學把整個地球看作一個大的生態系統,生物圈內各類生物間及其與外界環境間,通過能量轉換和物質循環密切聯繫起來,即“共生”。
“共生”這個概念,被社會科學工作者借用或借鑑來研究人類社會。美國芝加哥經驗社會學派稱,“共生被認為是支配城市區位秩序的最基本因素之一”。日本學者井上達則強調,“我們所說的‘共生’,是向異質開放的社會結合方式”。
胡守鈞先生在《社會共生論》一書中提出:“社會共生論以人人平等為前提,每個人生而平等。勿論信仰、階級、性別、職業、年齡等所有生物性和社會性的不 同,只要你尊重他人的公民權利,那么你也擁有同等的公民權利。人之間有不同利益,團體之間有不同利益,階級之間有不同利益,當然有衝突有競爭,但是衝突和 競爭並不是要消滅對方,而是以共生為前提。”

和諧共生條件

每一個人都生活在共生網路 里,社會由各個層面的共生系統所組成。要達到和諧共生,社會各利益主體就要在合理的“度”之內分享經濟、政治、文化資源。經濟資源的核心是財富,政治資源 的核心是權力文化資源的核心是知識。胡守鈞先生認為,要實現合理分享經濟資源,“必須有自由競爭的公平”、“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公平”、“二次分配的公 平”、“提倡慈善事業,促進三次分配”;合理分配政治資源,“就必須堅持合法的選舉自由的公平”、“合法的結社自由的公平”、“立法的公平”、“司法的公 平和行政的公平”;合理分配文化資源,“必須堅持教育的公平”、“合法的出版自由的公平”、“合法的信仰自由的公平”。當然,最基本的是人必須與自然和諧 共生,“人向自然索取資源,但又不造成過度破壞,並且保護環境,形成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社會的進步就在於改善人的共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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