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的設定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設定,由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所決定。由於社會保險所具有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由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公共機構充任。1934年第35號一第42號國際勞工公約對此作過專門規定。社會保險的特性,也決定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一般為集中管理,即機構設定採用在全國設立自下而上、自成系統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體系的辦法,達到對社會保險資金進行統一徵集、調劑,集中管理、運用的目的。我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採用全國設立,自下而上、自成系統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辦法,對社會保險資金進行統一徵集、調劑,集中管理和集中運用。
機構的類型
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主要取決於國家的政治經濟條件、社會保險的指導思想和歷史上的管理傳統等因素。此外,鑒於各個社會保險項目所具有的不同性質與特點,往往會在一個國家的不同社會保險項目上採取不同的管理體制。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管理體制從管理機構的主體上看,有以下四種類型:
1.管理機構的主體是中央政府授權的一個部或專門委員會,下設各級分支機構,實行自上而下的統一管理。這種管理體制以英國最為典型。自從16世紀英國王室設立貧民局並頒布濟貧法開始,中央政府就直接掌管著社會保險方面的事務。1948年設立國民保險部,1966年前後改組為衛生社會保障部,下設社會保險局,並在全國分12個區,每區設委員會,下轄若干地方辦事機構,自上而下實行直線領導。
2.由中央政府授權有關的部戎專門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制窿的實施進行一般監督和總的協調籌劃,具體事務剛分別由有關部的下屬機構,各種半獨立性的協會、理事會或基金會進行分項目的多頭管理。例如奧地利的社會保險制度,由社會行政部一般監督,年金保險協會負責老年、一般傷殘和遺屬保險管理;疹病基金會負責疾病與生育的社會保險管理;產業事故保險協會負責長期工傷社會保險的待遇(短期待遇由疾病基金會管理);失業社會保險則由社會行政部下厲的各省和地方職業介紹所進行管理。
3.由各級工會組織作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主體。一般是在各級工會組織中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險事務管理委員會,吸收工人代表.參加。在國家社會保險立法的指導下,該委員會可以制定一些具體的規章制度,自主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屬於半自治式的管理方式。例如原捷克斯洛伐克,即由中央工會理事會及地方工會下設的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管理各種社會保險業務。
4.由政、勞、企(或資方)三方組成的“三合一”式的管理委員會為主體。一般是由企業行政(或資方)、工人和政府有關部門選出代表組成各種形式的管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立開展業務活動。這種組織形式以企業和職工為主體,政府代表一般是起間接的監督作用。因此,這種管理委員會在規章制度的制定、基金收付和職能人員的任命方面,都具有相當大的許可權。實行此種管理體制的典型是前聯邦德國,自從1893年創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保險制度起,就實行由政府、勞工、資方三方代表掌管的保險金庫制度,負責社會保險的具體運營。
在上述四種類型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下,各級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劃分一般有中央集權制下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三個不同層次,以及中央與地方並列分權這樣兩種情況。其中實行三個不同層次職責許可權劃分的,上層即中央級的是領導決策機構,負責法案的起草、政策的制定、保險基金的巨觀預測與調劑以及對地方工作的監督指導;中層即地方級一般是決策輔助與傳遞機構,負責貫徹中央法令、政策、制定地方性的實施細則,監督、檢查和協調各基層組織的業務活動,並將地方信息及時反饋中央供其決策參考;下層即基層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措施的執行以及對職工的各項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