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2011年最新頒布的《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暫行辦法》。
礦井瓦斯等級: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
(二)高瓦斯礦井;
(三)低瓦斯礦井。
突出礦井特點
突出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一)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經鑑定具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層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但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突出危險性鑑定的。
高瓦斯礦井特點
高瓦斯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任一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立方米/min。
低瓦斯礦井特點
低瓦斯礦井: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各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各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5立方米/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