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和《磷銨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1號公告),制定《磷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由 工業和信息化部以 工信部原〔2012〕144號印發。《辦法》共1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磷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144號 
根據《磷銨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1號公告)規定,為規範準入公告管理,便於社會監督符合磷銨行業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磷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及時將本地區(單位)符合《磷銨行業準入條件》和《磷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企業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附屬檔案:磷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

磷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和《磷銨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1號公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已建成投產的磷銨生產企業公告核實管理和覆核工作,並對準入條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申請公告的磷銨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磷肥、磷化工企業下屬磷銨生產企業,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主體提出申請);
(二)符合《磷銨行業準入條件》及國家有關的標準、規範要求;
(三)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磷肥行業發展規劃或磷化工行業規劃;
(四)企業磷銨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等建設程式需符合國家有關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要求;
(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具備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條件的現有磷銨生產企業,可提出公告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企業簡介及磷銨產品生產情況說明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企業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項目批文及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及附屬檔案(複印件)
清潔生產審核證明(複印件)
磷銨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見附屬檔案1)
磷銨生產運行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企業報送的公告申請,會同省級環保、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磷銨行業準入條件》要求,負責對本地區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填寫核實意見表(見附屬檔案3)並提出初審意見,及時將初審符合磷銨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申請材料和現場核實意見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附送申報企業匯總表(見附屬檔案4)。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報送的材料和核實意見進行覆核,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磷銨行業準入條件的審查工作。對符合公告要求的企業,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通過公告的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當保持磷銨行業準入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環保、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磷銨行業準入條件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一次),並將監督檢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磷銨行業準入條件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磷銨行業準入條件;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三)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四)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原則上在被撤銷公告資格一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覆核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磷銨生產企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磷銨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略)
2.磷銨生產運行情況表(略)
3. 省主管部門現場核實意見表(略)
4. 省磷銨生產企業基本情況及裝備主要技術指標匯總表(略)
5.《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201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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