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stan 本標準規定了硝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硝酸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nitric acid industry
( GB26131-2010 2011-03-01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硝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於現有硝酸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於對硝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於以氨和空氣(或純氧)為原料採用氨氧化法生產硝酸和硝酸鹽的企業。本標準不適用於以硝酸為原料生產硝酸鹽和其他產品的生產企業。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硝酸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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