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未有此劃分,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5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外國破產法理論中,將破產法院的許可權分為具有制裁性質和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兩類。前者包括破產宣告、破產終結、破產保全、認可強制和議及取消和議的裁判;後者包括破產財產管理人的選任、解任、監督、許可或禁止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的管理、變價、分配的各種行為,召集債權人會議,指定及變更債權申報的期間、債權調查的日期,決定破產財產管理人的報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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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破產
法院裁定破產是當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其資產仍大予所負的債務,但一時資金不足,其他資產又不能馬上兌換為現金用以清償到期償務時,而被法院裁決為破產。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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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破產
刑事破產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失,行為人對此損失應該予以賠償,但行為人的財產總和又不足以賠償被害人或...
國外狀況 國內狀況 相關詞條 參考文獻 -
惡意破產
所謂惡意破產,又稱破產欺詐,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申請人,意圖通過申請企業破產的合法方式,達到某種不正當或者非法的目的。
簡介 特點 表現形式 遏制惡意破產 防範 -
破產免責
破產免責制度是指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對於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誠實的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式清償的債務,在法定範圍內予以免除繼續清償的責任的制度。破產免責制度原本...
基本概論 免責的效力 英國破產免責制度 美國破產免責制度 日本破產免責制度 -
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又被稱為“破產清算...
英文 簡介 制度起源 選任時間 選任方式 -
破產取回權
破產取回權,是指當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移交的財產時,對於不屬於破產企業的那部分財產,其所有人有從破產管理人處取回的權利。對取回權予以肯定和規制,是各國...
特徵 作用 本質 分類 -
破產違法責任
破產違法責任是指破產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了企業破產法所禁止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破產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是相當大的,有時甚至會產生嚴重的後...
概述 內容 法律責任 區別 -
法院
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絕...
職能職責 組織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 編制 相關圖書 -
英國破產署
英國破產署英國破產署成立於1884年,是官方接管人的組織,其使命就是公平、高效地處理財務問題,實現工貿部“推廣並提供企業和破產活動的有效框架,以幫助投資...
簡介 機構設定 破產立法 發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