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方式
中國與國際會計準則研發費用的規範方式,存在差異。中國有關制度對研發費用的規範存在於兩個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檔案財會〔2006〕3號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前者從會計核算角度規範了企業對研發費用的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方法;後者從稅法角度規範企業對研發費用的歸集、攤銷及抵減企業應稅收入進行了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的規範則見於1980年1月1日起對財務報表生效而進行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
費用構成
研發費用也就是研究開發成本支出。我國會計和稅法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包括內容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從實質上講,我國財政部門在會計準則中已經明確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下列各項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1.從技術上來講,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3.無形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時,應當證明其有用性。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5.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對於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支出的,應當將其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可見,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對研發費用的構成雖然沒有指明具體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發費用歸集的期間。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則規定,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本包括以下幾項:“1.薪金、工資以及其他人事費用。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勞務。3.設備與設施的折舊。4.製造費用的合理分配。5.其他成本”等等。
處理
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分為兩大部分:一是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的支出全部費用化;二是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資本化,分期攤銷。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研發費用要求分別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可見,在研究費用的處理方面,我國實務界會計處理與納稅扣除的規定也不一致。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則規定,“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本金額應作為其產生期間的費用被記入賬內,但達到開發成本第17節被遞延的程度時例外”。第17節規定,“一個項目的開發成本如果滿足了以下標準,則可以向未來期間遞延:1.對產品或工藝方法清楚地加以說明,而可歸屬到產品或工藝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別加以鑑別。2.產品或工藝方法的技術可行性已被論證。3.企業的管理部門已經表示了其生產、在市場出售或使用產品工藝方法的意向。4.對於產品或工藝方法有一種清晰的未來市場的跡象,或者在內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對於企業的效用能夠進行論證。5.存在充足的資源,以及完成工程項目並在市場出售產品或工藝方法”。可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對於研發費用的處理與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基本相同,但與我國稅法不同。
披露方法
對於自行研發成功的無形資產成本,即擬作資本化處理的研發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註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五個方面的信息:……五是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而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則要求,“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但沒要求披露。《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不僅要求披露“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而且要對“未分攤遞延開發成本的發展及其餘額應加以披露,對提出或採用的未分攤餘額的分攤基礎也應加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