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的通知
石政辦發〔2011〕4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石家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石家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根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根據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舉報制售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屬於本辦法有獎舉報範圍: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
(二)使用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限量標準的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三)使用過期、發霉、變質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四)超量或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五)銷售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屬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六)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中草藥或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
(七)銷售注水畜、禽肉及其製品或者制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制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十)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標、產地、產品質量認證標誌或清真食品標誌;
(十一)制售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的預包裝食品或者篡改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
(十二)制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十三)無有效證照制售食品;
(十四)非法運輸或者倉儲食品;
(十五)造成集體性食物中毒事故;
(十六)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有獎舉報範圍:
(一)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
(二)正在共同參與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同案人員檢舉的;
(三)案件查辦部門在調查取證、偵查、審理等過程中新發現或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新交代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提供的;
(五)受害人及受害人近親屬提供和指認的;
(六)屬本部門查辦,該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舉報的;
(七)其他不屬於有獎舉報範圍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人,是指署名或匿名、以書面或電話等形式向執法部門舉報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
第五條 舉報內容經執法部門立案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程式的案件,對舉報人實行獎勵。
第六條 對舉報人的有獎舉報
獎勵包括一次性現金獎勵和追加現金獎勵兩種:
(一)一次性現金獎勵分為三個檔次:對於已立案查處但無罰沒收入入庫的,每起案件給予50元的一次性現金獎勵;對於案件罰沒收入低於1000元的,每起案件按罰沒收入的50%的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對於案件罰沒收入高於1000元(含)的,每起案件給予1000元的一次性現金獎勵。
(二)追加現金獎勵。在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現金獎勵的同時,依案件性質、涉案金額、案件查處情況和舉報人提供案件線索詳實程度,按上繳財政罰沒收入的5%-10%給予舉報人追加現金獎勵。
第七條 市級財政每年安排舉報獎勵資金300萬元,各縣(市)、區也要根據實際,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案件承辦單位為工商、質監部門的,獎勵資金由本部門負責兌現;案件承辦單位為其它部門的,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兌現。
第八條 罰沒收入的收繳和支出級次: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直接組織查辦的舉報案件,罰沒收入繳入市級財政,由市級獎勵;各縣(市)、區組織查辦的舉報案件,罰沒收入繳入同級財政,由各縣(市)、區獎勵;市、縣聯合查辦的舉報案件,罰沒收入上繳市級財政,由市級獎勵。
第九條 有獎舉報獎勵資金的填報、審核、兌現程式:
對舉報人的一次性現金獎勵和追加現金獎勵,按罰沒收入入庫級次,由案件承辦部門在舉報查實後或結案後10日內,填寫並上報有獎舉報審批表,報同級食安辦審核後,交同級財政部門覆核;同級食安辦和財政部門在接到審批表後10日內完成審核、覆核並將獎勵資金撥付至同級案件承辦部門,由案件承辦部門在10日內將獎勵資金直接支付給舉報人。
第十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取獎勵通知的6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第七條規定部門領取。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線索的,按本辦法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線索的受理部門和案件查辦部門對舉報人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等信息泄露給被舉報人或其他人員,違反規定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獎勵經費的使用管理要按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或協助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
第十六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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