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區域
石家莊市
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衛生,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壓或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方式。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是指對二次供水水質和設施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或投訴。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礦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水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由二次供水設施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
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二)負責或委託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
(三)委託有水質衛生檢測資質的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檢測,每年不少於一次,水質檢測結果應及時公布;
(四)當水質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調查;
(五)建立衛生檔案,將清洗消毒記錄、供管水人員健康檢查證明、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歸檔保存; (六)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第八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應與消防水池分建,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或自建供水管道直接連線;
(二)二次供水設施應便於防護和清洗,排水應通暢。室外蓄水池周圍十米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化糞池、垃圾收集和處理設施、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圍兩米以內不得有污水管道;
(三)儲水設施內壁應堅固、光潔、不滲漏,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並高出水箱面五厘米以上,有上鎖裝置,並有防止雨雪滲漏的設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通風管應安裝防護罩;
(四)儲水設施結構合理,無死水區,機泵室與儲水設施分建,泄水管應設定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泄水管均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
(五)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建築材料和內壁塗料應無毒無害,使用的管材閥門以及過濾、軟化、淨化、加壓、消毒、防腐等產品、設備必須安全、衛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在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供水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作業的工作人員應每年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併到具備預防性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不得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適應的專業機構、經費、設備;
(二)配備有不少於兩名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經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的工作人員;
(四)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二十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到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主動告知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予以改正。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用戶資料檔案,按照國家有關消毒技術規範進行清洗消毒,記錄清洗消毒情況,做好跟蹤服務;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畢,應將水樣送有水質衛生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水質微生物檢測,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後方可交付使用;
(三)清洗消毒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將清洗消毒記錄水質微生物檢測報告交付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劑、淨水劑、消毒劑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要求。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監督監測,對二次供水設施水質常規指標監測每兩年不得少於一次,水質細菌學指標監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監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生活飲用水應急事件和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平台,接到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報告或民眾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調查處置。
第十八條 因供水污染,造成人體嚴重中毒或介水傳播疾病危及人身安全的,衛生行政部門有權採取封閉供水設施、通知供水部門停止供水等措施,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履行規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取得《供水衛生許可證》將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或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上崗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未按規定備案或未履行規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或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劑、淨水劑、消毒劑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監測,發現水質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責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供水,限期治理,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頒布的《石家莊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