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性質
石家莊市書法家協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會堅持“二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團結全市書法工作者為繁榮我市的文藝事業和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奮鬥。
協會以團體會員名義參加石家莊市文學藝術聯合會。並接受市文聯的領導;以團體的資格加入省書法家協會並接受其領導;接受石家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機構設定
石家莊市書協
第六屆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名單
主席:肖建科
副主席:魏兵然王志平劉 斌張旭午 趙 工 趙國平趙新惠 黃憲律崔玉華
秘書長:魏兵然(兼)
副秘書長:
王 利王 律劉劍馗 劉曉軍劉路軍李永健 高飛郄俊中
唐思遠謝志民 翟書亭顏 瑋霍 威
主席團成員:
王 利 王 律王志平王根茂 王新民石俊華 劉 斌劉劍馗 劉信
李鳳江李永健李勝林肖建科 邸義興張旭午張濟海張增文
郄俊中趙 工趙國平趙新惠 耿同奇黃憲律崔玉華韓紹明
謝志民翟書亭 顏 瑋 魏兵然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石家莊市書法家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我市書法家、書法工作者和書法愛好者自願結合的民眾團體,屬專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二為”方向和三貼近。團結全體會員在繼承發揚我國書法藝術的基礎上,廣泛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勤於探索,勇於創新,努力用書法藝術表現時代精神弘揚民族文化,服務人民民眾。為繁榮和發展石家莊市書法事業,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以團體會員名義參加石家莊市文學藝術聯合會。並接受市文聯的領導;以團體的資格加入省書法家協會並接受其領導;接受石家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石家莊市文聯(石家莊市槐北路156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進行書法藝術創作;(二)加強理論研究,做好普及和提高工作;(三)多出精品,以宣傳愛國主義為主旋律,弘揚社會主義建設中的新人、新事;為深化改革開放振奮精神而“鼓”與“呼”;(四)積極組織會員參加全國、全省舉辦的各種書法藝術展覽、比賽和學術交流,鼓勵大家努力學習、大膽探索、解放思想,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不同藝術風格、藝術流派;(五)積極發現和培養新生力量,扶持“尖子人材”、不斷壯大我市書法隊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年滿十八歲;(五)本人書法作品曾參加過省級展覽一次以上者,或者省級報刊發表書法作品三次以上者;(六)本人書法、篆刻作品或論文參加本協會主辦的展覽二次以上;(七)本人書法論文在相當於省級報刊發表一次以上者;(八)本人從事組織領導者,以及理論研究、編輯教學工作有一定成績或在本市有一定知名度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要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和代表作三幅;(二)經本會主席團委員會討論通過;(三)全國和省級書法家協會會員是本會的當然會員;(四)兄弟地區協會會員調本市工作的,按所在地區協會與本會級別相等,經本人申請可接納為會員。在特殊情況下,本會有權直接吸收會員。(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服從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深入生活、創作理論研究及社會活動;(四)執行終身會費制新老會員一次性交清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兩年不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種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經主席團委員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主席團委員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主席團委員會)。主席團委員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其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主席團委員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主席團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導內有較大影響;(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委員會);(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 、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五)協會下設評審委員會、楷書委員會、行書委員會、草書委員會、隸書委員會、、篆書委員會、發展聯絡委員會、理論學術委員會等。各委員的主任由主席團推薦產生,在主席團領導下由秘書長協調開展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一)國家經費;(二)會費;(三)社會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執行《民間非贏利性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工作人員均為兼職,均屬義務勞動。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從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