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容積率指標管理規定(修訂版)

石家莊市容積率指標管理規定(修訂版)

《石家莊市容積率指標管理規定(修訂版)》已經2016年第1次規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印發的《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石政函〔2015〕24號)附屬檔案1(《石家莊市容積率指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6〕11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容積率指標管理規定

(修訂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容積率指標管理規定(修訂版)》已經2016年第1次規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印發的《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石政函〔2015〕24號)附屬檔案1(《石家莊市容積率指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政策全文

石家莊市容積率指標管理規定(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設項目容積率管理,逐步降低 城市建築密度和人口密度,打造宜居城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石家莊市都市區範圍內規劃管理工 作。其它縣(市)區應當制定本轄區相關規定,尚未制定的可以 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城市密度分區

第三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對城市建設用地進行密度 分區,合理預測並提出遠期城市發展空間密度布局和規劃密度控 制要求。

第四條 石家莊市都市區城市建設用地密度分區分三個等級 (見表1)。

表1城市建設用地密度分區等級基本規定

第三章 地塊容積率的核定

第五條 地塊容積率

地塊容積率確定需考慮市政管線負荷、道路設施負荷及曰 照、消防等規範要求。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確定需同時考慮所在 地區的教育、醫療等公共設施服務水平。在特殊地段地塊容積率 確定,還需考慮文物保護、機場淨空、電力電信通道、危險品倉 庫、核電站防護、地質缺陷以及生態敏感區等相關控制要求。

第六條 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容積率上限是 在密度分區確定的基準容積率的基礎上,根據微觀區位影響條件 進行修正。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地塊容積率宜按下式 計算:

FAR 規劃=FAR 基準 X (1 + A1) X (1 + A2)…;

式中:FAR基準——密度分區地塊基準容積率'

A1、A2——微觀區位影響條件修正係數,如地塊代征代拆 公益性設施比例、用地規模係數、周邊道路修正係數、捷運站點修正係數等,具體詳見第九至十四條。

第七條 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等級分為3個等級區間,對應 的密度分區基準容積率及容積率上限見表2。

表2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控制指標

第八條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容積率等級分為3個等級 區間,對應的密度分區基準容積率及容積率上限見表3。

表3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容積率控制指標

第九條 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建設項目代征、代拆城市道 路、城市綠地等公益設施用地比例超出項目建築用地面積30% 的,可釆用容積率補償辦法,超出建築用地面積30%以上的部 分參與容積率指標計算,但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定總建 築面積的15%,也不得超過相應密度分區的容積率上限。

第十條 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與地塊規模大小有關,一般情 況下,以1一5公頃為基準用地規模。地塊大於或小於基準用地 規模,地塊容積率均應折減。

地塊規模修正係數見表4。

表4居住用地地塊規模修正係數

註:鼓勵用地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通過增加城市道路將 用地規模控制在基準用地規模範圍內。增加的城市道路應與規劃 路網形成完善的系統,道路紅線寬度不應小於12米。建築退增 加的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可適當減少。

第十一條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容積率一般情況下以 0.7 — 2公頃為基準用地規模。地塊大於或小於基準用地規模, 地塊容積率均應折減。地塊規模修正係數見表5。

表5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規模修正係數

第十二條 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容積率應 根據地塊周邊城市道路情況進行容積率修正。根據地塊與周邊城 市道路的關係,周邊城市道路修正係數依據地塊周邊毗鄰城市道 路的情況分為一邊、兩邊、三邊及周邊毗鄰城市道路等四類。城

市道路修正係數見表6。

表6城市道路修正係數

注1::建設項目有寬度不小於7米、長度不超過100米,且 由建設項目代征的通道與規劃城市道路相連的,可視為毗鄰城市 道路。

注2:建設項目毗鄰城市綠帶,且由建設項目代征的綠頻寬 度不超過50米的,可視為毗鄰城市道路。建設項目未代征或代 征的綠頻寬度超過50米的,視為不毗鄰城市道路,綠帶外側增 加城市道路的,可視為毗鄰城市道路。

注3:同一建設項目涉及居住、商業兩種用地性質的,可按 同一項目核算毗鄰道路情況。

第十三條 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容積率應根 據地塊周邊捷運站點等級及覆蓋情況進行容積率修正。車站綜合 定位分成樞紐站和一般站兩類'以站場外輪廓作為規定半徑計算 基點,規定半徑為0 — 200米和200 — 400米兩個等級;對跨越不 同規定半徑的地塊,宜依據相應的修正係數和影響範圍面積加權 平均,折算到整個地塊;巳取得國家發改委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的軌道線路站點可考慮修正,遠期實施的捷運線路站點原則上不 考慮修正。捷運站點修正係數見表7。

表7捷運站點修正係數

註:樞紐站為兩條及以上軌道線交匯處的捷運站點。

第十四條 周邊城市道路修正係數和捷運站點修正係數同時 存在時,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可進行重複修正,居住用地地 塊僅選取其中最大值修正。

第十五條 工業、物流倉儲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容積 率,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下表指標執行。

(一)工業用地客積率指標見表8

表8工業用地容積率指導指標

註:對工藝流程或安全生產等有特殊要求的工業項目的容積 率指標,可具體研究確定。

(二)物流倉儲用地容積率指標見表9

表9物流倉儲用地容積率指導指標

註:對安全生產、衛生保護、交通組織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流 倉儲項目的容積率指標,可具體研究確定。

(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容積率指標見表10

表10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容積率指導指標

註:中心城區改建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確因用地侷促不能滿足發展要求的,可通過適當提高容積率,保證建築規模指標 要求,滿足發展需求。

第四章 特定地塊容積率控制要求

第十六條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巳確定地塊容積率指標的,應 按控規地塊容積率指標執行。

第十七條 公建類超高層建築容積率指標原則上應按上述指 標規定執行,特殊情況可開展規劃研究論證,並報經市政府同意 後確定。

第十八條 新火車站區域、老火車站區域、西部山前區域、 正定古城區域、滹沱河兩岸區域等城市特殊控制發展區域,需根 據城市設計深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完善地塊規劃指標,控制性詳 細規劃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容積率的計算規則

第十九條 容積率是指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總建築面積與建築用地面積的比值。

表達公式為:容積率=總建築面積/建築用地面積。

第二十條 建築用地面積計算規則

(一)建築用地面積除包含建築實際占地外,托幼、配套停 車場及規劃非獨立占地的文化、體育、商業、衛生醫療、社區服 務、養老助殘、物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可以計入建築用地面積。

(二)中國小用地、防護綠地、公園綠地、城市道路、交通 場站、城市公用設施等用地不計入容積率計算。

(三)容積率按不同用地性質分別核算。住宅和商業辦公設 施等在用地內混合建設的,須明確各類用地的用地範圍。各類用 地的劃分原則上按各自間距的一半來確定。特殊情況無法按各自 間距一半進行分割的,其用地界線距建築物大牆不得小於5米。 因垂直方向混合而無法劃分用地界線的,按不同性質建築面積除 以容積率指標核定用地面積。

第二十一條 總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總建築面積原則上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GB/T50353-2013)計算,特殊情況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還 應按以下規則執行:

(一)多層、高層普通住宅建築標準層層高超過3.3米、低 層住宅標準層層高超過3. 6米、用於商業或配套服務的住宅建築 底層層高超過4.5米、獨立商業建築(指零售商業等)層高超過 5米、辦公建築標準層高超過4.5米時,按每增加2.2米層高 (含小於2.2米)即增加1層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二)躍層式或低層住宅等當起居室(廳)層高在戶內通高 時可按其實際面積計入容積率。

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單 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用房的建築,確因建築設計規範要求加大層高的,可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

酒店類或以小開間單元式設計為主的商業建築的標準層層高 按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控制。

辦公和商業建築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釆光廳等可按 其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

(三)建築物四陽台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 積率'進深不大於!8米的挑陽台,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進深超出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 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

建築物陽台含各類形式陽台、入戶花園等。

(四)地下空間層高2.2米以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頂板 面高出室外地面(以室外地坪為基準"大於1.5米時,該層按地 上建築面積計算並計入容積率。

(五)建築底層架空作為公共休閒、交通、綠化等公共用途, 且沒有圍護結構、視線通透、空間開敞的,該層建築面積不計入 容積率。

(六)地下空間用於商業、旅館、辦公等經營性用途的,其 經營性設施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地下車庫、設備用房、儲物間 等非經營性設施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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