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國家公務員錄用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統稱用人部門)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三條錄用國家公務員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報考國家公務員,除有專門規定外,不受公民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第四條從事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公務迴避制度
第五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是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部門。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在市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所屬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各級用人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與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錄用計畫與報名

第六條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用人部門,應向同級人事行政部門申報錄用計畫。經市人事行政部門匯總後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核。申報錄用計畫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用人部門名稱、編制數、實有人數和擬錄用人數;
(二)擬錄用的職位、專業和人數;
(三)任職資格條件;
(四)招考對象、範圍和考試方法。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經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用人部門名稱、擬招職位及人數;
(二)招考範圍;
(三)報考基本條件;
(四)報名辦法。
第八條報考國家公務員的人員應條例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身體健康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的應當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擁護憲法;
(六)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報考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錄用非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用人部門不得限制報考人數和性別。
第十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會同用人部門對報考者進行報考資格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並按規定輸了報名手續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發給准考證。報名者持證參加考試。

第三章考試與考核

第十一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必須按省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考試規則、程式和要求進行,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分為筆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和面試。
第十三條公共科目筆試由省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者,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簽發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證書。報考者取得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證書後,方可參加市人事行政部門與用人部門組織的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
第十四條專業科目的筆試內容、時間、方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與用人部門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共同協商擬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所有報考者的成績及其名次,並按報考者同一志願的筆試成績,按一定比例從高分至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面試合格人數不定比例從高分至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面試合格人數不足時,可從分數線以內的、服從分配的人員中擇優遞補。
第十六條面度工作由市或縣級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部門共同組織,也可委託用人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專業和職位特點組成面試評審會。大幅度評審會成員由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面試評審會根據擬錄用職位工作的需要和有關規定組織面試。
第十九條報考者參加第一志願面試已結束的,不再另行組織面試。
第二十條參加面試人員經面試評審會認定均不符合所招職位要求的,擬錄用的職位可以空缺。
第二十一條報考者經筆試、面試合格後,方可參加體檢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確定為參加體檢的報考者須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門組織。體檢項目、標準和組織方式按省人事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報考者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參加體檢的,按自動棄權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經體檢合格的報考者,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成績、適應擬補充職位的情況以及是否需要職位迴避等情況進行考核。
(一)報考市級行政機關的,由用人部門按市人事行政部門統一要求組織考核。
(二)報考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的,由縣級人事行政部門對報考者組織考核。對報考人員進行考核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經考核不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條件的,用人部門或縣級人事行政部門應填寫考核審查報告,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取消其錄用資格。因體檢、考核不合格出現空缺時,按同志願的面試成績依次遞補。

第四章錄用

第二十六條市級行政機關和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應根據報考者的考核結果,擬定錄用人員,並填寫河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連同擬錄用人員的有關材料,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批錄用的人員,市人事行政部門簽發河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少數民族人員和當年未安置的復員退伍軍人,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錄用。
第二十八條被錄用人員應持錄用通知書到原單位輸有關手續。原單位及有關部門應予支持,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或附加其他條件,對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手續的,被錄用者有權提出辭職,經市人事行政部門批准,被錄用人員的工齡連續計算,其他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被錄用人員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單位不得收取各種培養費、違約金等;原在企業工作的,原單位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但按有關勞動契約約定應由個人承擔的全同違約金,本人應當按規定交納。
第三十條被錄用人員是異地非農業戶口或者是農業戶口的,在試用期內只辦理行政關係、人事檔案,暫不辦理戶籍、糧食遷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被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按規定時間到用人單位報到。
第三十二條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限為一年。用人部門應對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和考察,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向市人事行政部門報送試用考察報告。用人部門對試用合格的,應頒發任職通知,對試用期間發現試用人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或不能勝任所錄用職位工作的,由市級用人部門或縣級人事行政部門取消其錄用資格並向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被錄用人員是異地非農業戶口的,經試用合格後,由同級政府計畫部門按當年實際錄用人數,列入專項落戶指標。公安、糧食等行政部門憑錄用通知書和入市許可證辦理戶籍、糧食遷移手續。被錄用的農業戶口國家公務員經試用合格後,憑錄用通知書和任職通知到同級政府計畫部門辦理“農轉非”計畫指標卡,到當地公安、糧食行政部門辦理戶糧關係。
第三十四條對錄用非農業戶口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間不合格被取消錄用資格的,退回原單位,對原單位不接收或無工作單位的,可將行政關係、人事檔案等轉到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對錄用農業戶口的國家公務員,經試用不合格被取消錄用資格的,退回原地。
第三十五條市人事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對經公共科目考試合格的國家公務員報考人員建立備選人員檔案庫,在需補充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可人備選人員中按考試成績選擇擬錄用人員,經專業科目筆試、面試和體檢、考核後擇優錄用。備選人員的資格,從建檔之日起至下一次錄用考試公告發布之日止有效。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不按編制限額、錄用計畫、資格條件、錄用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擅自錄用、審批國家公務員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式重新辦理,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者,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給予批語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報考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違反考試紀律的,由人事行政部門取消其考試或錄用資格;情節嚴懲的,五年內不準參加本市組織的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報考;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從事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違反考試、錄用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責令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市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其他單位,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1999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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