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3·16"特大爆炸案

石家莊

靳如超爆炸案,又稱石家莊“3·16”特大爆炸案,指2001年3月16日,發生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的一起惡性爆炸刑事案件,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傷。此前靳如超還在雲南謀殺1人。事後主犯靳如超被廣西警方捉獲,同年因犯有故意殺人罪、爆炸罪,被河北石家莊中級法院判處死刑並交付執行。

案件相關人

靳如超,主犯,男,40歲,江蘇省宿遷縣人。1989年6月9日因強姦罪被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1997年8月19日減刑釋放。

王玉順,男,48歲,河北省鹿泉市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炸藥。

郝鳳琴,女,46歲,河北省鹿泉市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炸藥。

胡曉洪,男,37歲,重慶市墊江縣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雷管和導線。

案發經過

靳如超一直對其鄰居、繼母、前妻及親屬懷恨在心,蓄意報復。2000年5月,靳如超到河北省鹿泉市北白砂村找王玉順、郝鳳琴購買炸藥,因炸藥威力不夠未購買。同年,靳如超到鹿泉市石井鄉石井村第一採石廠,向胡曉洪購買紙質火雷管50枚、紙藥捻20餘根。

2001年3月9日,靳如超在雲南省馬關縣馬白鎮岩蜂洞村韋志花家中,因婚姻問題與韋志花發生爭執,遂用柴刀向韋志花頭部連砍數刀,造成韋顱腦開放性損傷、腦組織破碎死亡。

2001年3月12日下午,靳如超到鹿泉市北白砂村郝鳳琴家,同王玉順、郝鳳琴商定以每噸1700元的價格購買炸藥。次日靳如超再次找到王玉順、郝鳳琴,以40元人民幣購買25公斤炸藥,並做了爆炸試驗。3月14日靳如超第三次到王玉順、郝鳳琴非法製造炸藥的廢棄水泥廠,以950元購買炸藥575公斤,並分裝成14袋。

2001年3月16日凌晨,靳如超乘車到建設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樓旁,將事先存放於此處的4袋炸藥(100公斤),分別放於三單元的二、四層平台處。後又乘車將存放在棉三宿舍花池邊的炸藥,分兩次運至棉三宿舍16號樓2單元的門口兩側。靳如超分別在棉三宿舍16號樓2單元一層樓梯旁、2單元一層樓道南牆下、2單元西側一樓窗戶下,各摞放兩袋炸藥(每袋50公斤),在15號樓西牆外側下放置一袋炸藥(25公斤),並用隨身攜帶的剪刀,分別在炸藥上扎洞插入引爆裝置。按16號樓1單元、2單元、2單元門口西側、15號樓西牆外側的順序依次將引爆裝置點燃。之後,又乘車依次到建設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電大街13號市五金公司宿舍、民進街12號院,用同樣的方法,將事先放好的炸藥一一引爆後,逃離現場。凌晨4時16分,育才街棉三宿舍16號樓發生爆炸,致使16號樓整體坍塌;4時30分,建設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樓發生爆炸,致使該樓3單元坍塌;4時45分,電大街13號市五金公司宿舍發生爆炸,致使該樓1單元坍塌;5時,民進街12號院發生爆炸,致使該院部分房屋倒塌。共造成108人死亡,多人受傷,其中重傷5人,輕傷8人。

偵查審理經過

2001年3月16日,中國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在全國通緝靳如超。

3月22日晚,北海監獄職工陳某下班後駕駛機車途經福成至北海公路時,一名年約40多歲的男子突然從路邊樹林走出來攔車,要求搭車。陳某與其交談時,發現此人聽力有障礙,且要求將車停在陰暗處,形跡可疑。陳某懷疑並趕往高德公安邊防派出所報案。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長朱永輝即帶領刑偵人員趕赴高德鎮開展排查,並陸續調集大批警力到現場進行搜捕。現場附近的兩個雜貨店店主反映,確有一名可疑男子購買了香菸飲料。民警進行檢驗,提取相關指紋。發現該指紋有15個特徵與公安部在網上公布的靳如超指紋相同,認定為同一指紋。根據這一情況,北海市公安局局長黎尚軍馬上調集各警種,各分局警力在嫌疑男子出現的地方及周圍進行大規模地毯式搜查,同時調集警力對所有公路、鐵路、水路、航空港嚴密設卡布防,嚴防犯罪嫌疑人逃出北海。

3月23日凌晨4點20分,廣西公安廳廳長陸炳華接到案情報告,立即偕同副廳長徐升率領有關人員趕到北海,成立了統一搜捕前線指揮部,同時電告全區各地公安機關,進行地毯式的搜尋。上午7時30分,警方接到報告:有一名與靳如超特徵相似的可疑人員往軍屯水庫方向逃竄,民警立即追截,民眾參與追捕過程。在團江國小附近,6名追捕民警發現正在逃走的靳如超。靳如超發現追捕民警,丟棄隨身攜帶的炸藥、雷管及導火線往軍屯水庫跑去,最終終在已乾涸的庫底被抓獲,並聲稱:“你們不用查了,我就是你們要抓的人。”此時,“3-16”特大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靳如超在廣西北海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

判決及執行

一審

2001年4月17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被告人靳如超,為泄私憤,持刀行兇,並致人死亡;又以極其殘忍的手段,連續在居民樓內實施爆炸行為,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和財產巨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爆炸罪。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且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又故意犯罪,繫纍犯。被告人王玉順、郝鳳琴為謀私利,非法製造、買賣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買賣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曉洪為謀取私利,非法買賣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經審訊,靳如超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靳如超等四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

宣判後,四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於2001年4月29日作出如下判決:駁回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抗訴,維持原判。胡曉洪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執行

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順、郝鳳琴被執行死刑。

社會評價

案件發生後,有媒體質疑政府能否向民眾提供安全保障。政府對爆炸物品的管制能力也受到學者和民間的質疑。 根據靳如超日記所述,其聽力障礙及家庭糾紛是其心態扭曲的直接原因,“從孤獨與猜忌,到仇視與報復,再到殘忍與狡猾,可以說是靳如超這一生思想演變的人生軌跡”。 警方由於承擔巨大壓力偵辦此案及相關刑事案件,河北三名青壯年警官先後因工作積勞成疾英年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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