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綜合編制全縣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指導督促和考核評價縣重點項目建設計畫的實施;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各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編制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計畫,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管理和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和推進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七)負責歸口管理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
(八)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工作;指導科技中介服務,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
(九)負責全縣專利工作。
(十)指導與協調各鄉鎮、各部門開展科技興農、科技興企和區域科技發展工作;組織實施科技扶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返鄉農民工開展繼續教育、科技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科學知識的普及、先進技術的推廣等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二)負責全縣防震減災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