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覺反應論

知覺反應論,是指知覺是一種反應形式,作為一個過程,在一組感覺或表象的喚起之外發生,其生理機制:感覺區以外的腦區域對分離的感覺項目作出反應,而這絕非感覺項目本身所能決定。每一知覺經驗都包含感覺因素,但它們並不構成知覺對象,除非有機體作出知覺反應。武德沃斯用“詞對聯想”實驗證明,被試對兩個詞進行成對知覺,是因為兩個詞之間建立了一種聯繫。

知覺是多種分析器協同活動的結果,依照知覺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分析器來劃分,則與前述感覺水平種類的外部感覺相接近,可分為視知覺、聽知覺、嗅知覺、味知覺和膚知覺五種。 複雜知覺是一種綜合的知覺,它須多種分析器同時參與活動,知覺的對象、內容也較複雜。按其所反映對象的性質來劃分,複雜知覺可分為時間知覺、空間知覺和運動知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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