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1) [county magistrat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初期對縣一級最高行政官的稱呼。
(2) [sensible]∶通曉事理;懂事。
引證解釋
1.通曉事理;懂事。
漢·劉向《列女傳·梁夫人嫕》:“天子感悟,使中常侍掖庭令雜訊問,知事明審。引見,嫕對上泣涕,賞賜累億。”
《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商小姐見兄弟小時母子伶仃,而今長大知事,也自歡喜他。”
清·李漁《意中緣·悟詐》:“到底是老人家知事。”
2.主管事務。
《管子·戒》:“於國有所不知政,於家有所不知事,必則 朋 乎。”尹知章註:“若皆知之,則事鍾於己,將不勝任而敗。朋能有所不知,故可以移政。”
3.官名。地方行政長官的名稱。宋時分命京官出守列郡,稱為權知某府或某州或某縣事,知事之名由此而起。明清徑稱縣級地方行政長官為知縣,民國改知縣為縣知事,省稱知事,後又改知事為縣長。
郭沫若《黑貓》六:“府縣的知事那時都還是舊人,知府姓李,是雲南人,和城內一家姓李的豪紳認了同宗。”
4.官名。明清時代的屬官名。明清之廉訪司、通政司、按察司、鹽運司等及各府皆置知事。
5.僧職名。掌管僧院事務。後稱為住持。
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六:“本朝大曰寺,次曰院,在法:寺有寺主,郡有僧首,總稱主首。而 宣和 三年禁稱主字,改曰管勾院門,同管勾院門事,供養主作知事,庵主作住持。至 建炎 初,避御名,並改曰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