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環境保護局

是睢寧縣政府主管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改善區域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縣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並對本縣各鎮和各部門貫徹執行情況實施檢查;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行政措施;協同有關部門擬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意見;組織對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意見、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對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審;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管理全縣環境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縣環境統計公報和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城區空氣、水源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三、監督管理全縣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白色污染”、有毒化學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全縣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負責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珍稀及瀕危物種管理和保護;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和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初審意見;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五、管理全縣環境監察工作。對縣管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各種污染源排污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貪污實施處罰;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和環境保護執法檢查,依法、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

六、制定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對縣管限額內新、改、擴建設項目、資源開發項目的審批工作;參與審批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和管理縣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性監測,組織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指導縣環境監測機構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以及計畫認證、質量保證工作。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國家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縣內履行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條約的活動。

十一、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參與全縣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配合省環保廳、市環保對縣核心設施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施等實施安全監督。

十二、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部門設定

(一)秘書科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擬定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負責機關文電處理、會議組織、檔案管理、保密、保衛、安全、政務信息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信訪和公眾舉報工作;組織和協調縣人大、政協提案的辦理;協助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縣際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工作。

協助局黨組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組織開展和指導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黨務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行風建設;負責先進典型的培養、宣傳和表彰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承辦國家和省、市補助我縣環保系統的項目審核工作;編制全縣排污收費財務報表;編制並組織實施縣級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縣級污染防治基金使用計畫;負責管理會縣環境財務統計工作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的匯總上報;承擔全縣排污費、縣級環保基金、縣環保系統各項經費的財務管理、審計和監督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編制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並組織實施和考核;參與編制縣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污染控制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組織實施全縣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和設備;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的審批和管理;參與組織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工作;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三)自然生態保護科(科技產業科)

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保護意見和行政措施;組織擬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組織編制全縣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提出新建的國家和省、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初審意見;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山復墾、生態破壞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城區環境綜合整治;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縣管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

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環保科研及環保實用技術的推廣;會同計畫經濟部門推行清潔生產;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準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環保產業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環保科學技術信息工作;組織擬定環境保護外事工作計畫;管理本縣環境保護國際合行和交流活動,負責與有關地區環境保護組織的聯繫,承辦出訪組團和國外來訪組團的有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系統技術引進和對外經濟合作;承辦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工作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組織擬訂全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意見;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審批和參與審批限額以上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配合省環保廳、市環保局對環境影響評價持證單位進行管理。

(四)法制科

組織擬訂地方環境保護意見;組織全縣重大環境問題調查研究;組織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限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辦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工作;組織開展對各鎮、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環保目標責任制;負責縣環委會的日常工作。

(五)環境宣傳教育科

負責管理全縣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定全縣環境教育規劃、計畫,組織社會各界廣泛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負責組織環境新聞報導、重大環保新聞的發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教育、培訓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國際環境獎項的推選氏作;組織開展“綠色學校”、社區環境文化工作。

直屬機構

1、環境監察大隊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和制度;擬定本地區環境監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依法對本行政區內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項目和海洋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參與處理。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罰意見。

(3)按照有關授權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當地人民政府或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因污染引起的糾紛以及檢舉控告環境違法行為的來信來訪進行調查,並參與處理。

(5)現場核查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實行排污申報登記、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情況。依法徵收排污費,並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

(6)參與編制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並對治理項目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執行環境監察報告制度 .

2、環境監測站職責:

(1)是具有監測監督職能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在業務技術上受上級監測站指導。

(2)貫徹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參與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和監測技術規範。

(3)參與本地區檢測規劃、計畫的制定,並貫徹執行。

(4)按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對轄區內污染源實施監督監測,對重點污染源建立健全排污動態檔案,編寫監測報告。

(5)按分級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履行監測、監督職能。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現狀評價資料,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監測及“三同時”和限期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監測;提供或核實排污收費所需的監測數據;為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中的總量核實和檢查提供實測和核實數據;為環保產品、環境標誌的審定和進口商品中有關環境標準的檢測提供監測數據和報告。

(6)收集、整理、儲存本地區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對本地區環境質量和排污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編制環境檢測報告、年鑑,參加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上報各類監測數據、報告,為政府的環境狀況公報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提供監測數據。

(7)負責本轄區內環境監測網路的技術業務指導、監測質量保證和技術考核。為轄區內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污染糾紛仲裁提供監測數據,參加跨區域的污染事故調查和污染糾紛仲裁監測。

(8)在確保完成指令性任務的前提下,利用本單位技術力量,為社會提供科技服務。

(9)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職責及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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