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提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最佳化、價格調控監管的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做好相關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市級以上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全市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保證全市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協調指導區域經濟發展和“融入成都,一體發展”工作。
(六)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投資巨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市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市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服務業、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市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九)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研究分析市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儲備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
(十一)負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市發展循環經濟、低碳城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低碳城市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三)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四)負責鐵路、機場、航電等綜合交通的規劃制定和發展協調;組織協調全市鐵路、航電,參與協調高速公路項目的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按職責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綜合交通項目立項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承擔全市西部大開發有關工作、市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政務、行政事務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文秘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管理本委網站平台;負責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及行業財務規定,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編制機關財務收支計畫和年度預算,負責經費執行情況分析及決算,提供可靠、真實、準確的財務信息;負責機關人員經費核算拔付工作;負責機關日常會計核算、財務報銷審核工作,嚴格經費支出的核算和管理;負責編制財務決算報表、及時掌握全委的財務信息;負責機關財務監督指導工作,以及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單位固定資產的調出、報廢、報損、新增的管理審核工作,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政策法規科。
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法律、法規、政策問題;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本委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備案工作。協助做好招投標管理;負責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
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三)國民經濟綜合科。
綜合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主要目標;提出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產業園區發展規劃,牽頭提出市級以上產業園區新設、擴區、調整的意見,上報省預算內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發展引導資金;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承擔發展改革試點城鎮和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等工作。研究財政、金融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爭取財政性基本建設貼息資金;負責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報批和監管;負責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監管;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和監管;參與研究和指導全市性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探索靈活多樣的融資模式。分析市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建議;擬訂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擬訂流通業和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針政策;審批、核准、備案、轉報流通、倉儲、物流基礎設施項目;協調解
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
分析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投資總規模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制定和執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核准、備案管理辦法;編制政法、城建環保基礎設施發展建設規劃並負責審核、轉報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畫;編制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黨政機關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農村經濟發展科。
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和氣象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和氣象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並審核、轉報使用財政性資金重大項目,監督檢查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編制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生態建設重大項目。
(六)社會發展科。
研究分析社會發展形勢,綜合協調社會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參與社會發展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統籌平衡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民政、檔案、文物、旅遊、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社會科學、社會團體、人民團體、婦女兒童等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評估其實施情況;提出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布局建議,綜合平衡社會發展項目建設資金,審核社會發展領域項目並協調組織實施;審核、轉報和安排財政性資金的社會發展項目;承辦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擬訂和協調就業、社會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以及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轉報、爭取國家和省財政性資金的相關建設項目;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七)工業交通科。
統籌全市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工業、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交通運輸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銜接平衡交通、郵政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編制綜合交通體系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交通、郵政重大建設項目。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並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力布局;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負責全市產業園區協調指導工作。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統籌協調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和轉報重大工業建設項目;承辦食鹽、菸草等國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種行業有關工作;承辦稀土和清潔汽車產業發展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方向,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轉報爭取國家和省的高技術產業化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進程,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
(八)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科。
研究提出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編制節能減排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審核、轉報和安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污染治理國家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辦市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九)能源科。
負責擬訂能源發展戰略,擬訂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和行業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促進能源發展、實現總量平衡、提高能源保障、最佳化能源結構、推進能源節約的政策措施;擬訂能源相關體制改革的方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能源行業管理,擬訂能源行業標準和準入條件,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總量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行業的生產力和重大項目布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能源項目,轉報能源重大建設項目;協調能源建設的重大問題;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跟蹤了解能源運行和安全狀況,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擬訂石油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省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石油儲備、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
(十)區域合作科。
研究對外開放重大問題,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年度計畫的目標和措施;組織申報借用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指導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轉報核准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承辦國外貸款項目和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相關稅收減免工作;承擔與相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合作的有關工作,承擔委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指導縣域經濟發展;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研究區域合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審核和轉報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協調地區經濟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
(十一)價格調控科。
擬訂全市價格調整改革規劃、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組織價格聽證;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實施臨時價格干預;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擬訂和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管理的法規、政策、項目及標準,組織實施對市場調節價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監管;負責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十二)資源和環境價格科。
組織實施全市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資源價格、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管理的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承擔全市有關價格審核、審批工作,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十三)收費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制定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等服務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和調整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和收費年審,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收費爭議。
(十四)成本監審科。
負責全市成本工作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對列入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負責全市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利潤水平;負責暴利、低價傾銷和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中的成本確認。
(十五)行政許可科。
指導全市發展改革系統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機關行政許可職責,依法審批保留許可權以內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批許可權以內的非國家投資項目立項(核准、備案)。
(十六)人事科。
承擔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幹部職工考核、獎懲和晉職晉級等工作;指導市發展改革委系統業務培訓;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落實委機關行風、政風、黨務、綜治、計生等工作。
(十七)監察審計科。
貫徹和組織實施上級有關紀檢監察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和指示;負責處理紀檢監察工作的日常事務;負責處理控告和舉報;處理與部門工作相關的重大疑難問題及突發性事件;負責處理系統內的違法違紀案件;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貫徹執行招投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市本級、區縣規模以上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事項管理權。負責相關建設項目招標檔案的審查和備案,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受理相關投訴,調查違規行為;統籌監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契約的執行情況並組織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招標投標領域相關中介諮詢機構的協調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