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政府信息屬性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先審查、後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程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或指定負責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人員,負責具體做好本單位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和檢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依據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和保密事項範圍,對擬公開發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進行審查,包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進行甄別鑑定。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以下程式進行保密審查:
(一)初審。單位信息提供科室的有關責任人負責擬公開信息初審,提出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的意見。
(二)審核。單位信息提供科室負責人負責對信息填報責任人填報的信息進行審核。
(三)審發。單位分管領導負責對審核後的信息進行審發。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國家保密局確定。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設備和網路,確保設備和網路運行安全。
第八條 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對仍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需要公開的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依法解密,再進行保密審查確定;對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需要公開的仍應進行保密審查確定。
第九條 在同級國家保密局的指導下,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進行檢查,各級行政機關做好相關的協助工作。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保密審查教育,定期組織相關培訓。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凡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往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需要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責任追究種類包括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責任追究遵循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原則,堅持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單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追究單位責任,並對單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個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依法追究個人責任。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之一的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按規定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未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保密審查,或者違反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
(七)拒絕、阻撓、干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 有本辦法第七條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服責任追究決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申訴。
第十條 凡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往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