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省級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2月27日制定印發。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級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建〔2018〕7號

有關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級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省級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2月27日

辦法全文

省級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省級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以下簡稱採煤塌陷地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80號)等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採煤塌陷地治理資金是指為實現省政府確定的採煤塌陷地治理目標和任務,由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省財政廳採用因素法和競爭性評審方式分配採煤塌陷地治理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據各市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項目開工建設和進展情況,結合以前年度省級資金使用情況統籌安排資金。採用競爭性評審分配,主要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公開競爭評審方式確定支持項目。

第四條各市財政部門收到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後,要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儘快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將分配結果及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條採煤塌陷地治理資金主要支持因採煤塌陷造成的地面附著物補償、居民搬遷安置補償、採煤塌陷地質災害環境恢復、採煤塌陷地土地復墾、採煤塌陷地周邊地質災害環境調查及與採煤塌陷地治理相關的其他支出等費用,不得用於項目單位的人員經費、日常辦公經費、修建樓堂館所及職工住宅、購置交通工具及辦公設備等支出。

第六條採用因素法分配的採煤塌陷地治理資金,各市當年10月底前還未分配到具體項目的,省財政將收回未分配資金的50%;年底前仍未分配的,省財政將收回當年分配資金,並相應調減下年度分配額度。採用競爭性評審方式分配的採煤塌陷地治理資金,要根據項目績效目標,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專項資金結轉和結餘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各地要積極整合資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統籌用於本地採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形成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合力。

第八條採煤塌陷地治理資金應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各市要按照有關行業標準和規範,對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等實施全過程實時質量監控。項目具體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強化對項目組織實施、資金撥付使用以及取得成效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省財政廳對省級資金的分配負責;資金申請單位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市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合規性、完整性負責;資金下達後,市縣級財政部門對資金的分配審批負責;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對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使用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以及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的監督檢查與跟蹤問效,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將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省級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分配使用、實施效果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和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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