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和大曲

相和大曲

相和大曲是漢代北方興起的一種漢族傳統音樂形式,其中包含漢代北方流行的各種漢族民歌,其中有原始的民歌,也有根據民歌改編的藝術歌曲。其特點是一唱眾和,並加入器樂伴奏。相和歌發展的最高形式為漢魏時期的“相和大曲”,這種大型的歌舞套曲,具備了三段式歌舞曲的基本結構。相和大曲的基本形構的組成有幾大說法,一種是根據歷史文獻資料《樂府詩集》卷二十六曰:“又諸曲皆有辭、有聲,而大曲又有艷,有趨、有亂。當下較為普遍的另一種分法是“解、艷、趨、亂”,其中“解”指大曲的主體部分,組成大曲的每一小曲為“解”,它包括多段歌唱曲及每段後面的“解曲”,其歌唱部分重於抒情、中速,大曲一般至少有2――8解。

基本形構的組成

歷史

相和大曲的基本形構的組成有幾大說法,一種是根據歷史文獻資料《樂府詩集》卷二十六曰:“又諸曲皆有辭、有聲,而大曲又有艷,有趨、有亂。辭者若羊吾夷那河之類也,艷在曲之前,趨與亂在曲之後……”(郭茂倩1979;376)和《歷代樂志律志校釋》之《大曲》中的記載,大曲的結構形式一般分為“艷、曲、趨、亂”。艷,即華麗抒情的樂曲,有帶歌詞和不帶歌詞兩種(楊蔭瀏認為,“艷”也指一種舞蹈動作)。曲,即為正曲,大曲的主要組成部分,集歌唱、器樂、舞蹈三位一體。趨,也由歌舞樂組成,較正曲快速。亂,大曲的結尾部分,節奏緊張急促,“惟此有音樂,合舞而多不歌,歌者甚少”。

學者王同在其論文中將《宋書・樂志》中記載的十五首歌舞大曲的歌詞進行比較後把相和大曲的基本結構分為序曲(艷:但曲:歌樂)――曲(慢速的歌舞樂)――解(但曲)――趨(快速的歌舞樂,也有不歌)。去掉了“亂”,增加了“解”這一形式結構。這裡“解”的意義引用了楊蔭瀏的觀點,即指不需歌唱的器樂演奏或器樂伴奏舞蹈的形式,有一定的音樂內容。袁靜芳主編的《中國傳統音樂概論》中也將“解”定義為器樂演奏或伴奏的舞蹈音樂,速度較快,可插入多次反覆的歌曲或器樂曲後面演奏,插入次數多少不拘。楊蔭瀏亦認為“趨”和“亂”為大曲同一類組織形式,不同之處在於“趨”為歌舞樂形式,“亂”為歌樂形式。

現在

當下較為普遍的另一種分法是“解、艷、趨、亂”,其中“解”指大曲的主體部分,組成大曲的每一小曲為“解”,它包括多段歌唱曲及每段後面的“解曲”,其歌唱部分重於抒情、中速,大曲一般至少有2――8解。第三種分法較前兩種分法大相逕庭,其中的“解”包含了正曲和解曲,如學者劉亞男所講:“‘解’是表示正曲段落或樂句的量詞,並非具有特定音樂功能和內容的器樂插段”。“艷”則指大曲中艷麗、抒情部分,可能是歌或不歌的舞樂。“趨”與“亂”的不同之處大致在於“亂”比“趨”更加急促、激烈,“可能沒有舞蹈與它配合”(吳釗、劉東升《中國音樂史略》。

1、“亂”的定義為何存在歧義?《大曲》:“亂,此猶北曲中之煞尾。惟此有音樂,合舞而多不歌,歌者甚少。”清晰指出,亂是可歌可不歌的舞曲,而楊蔭瀏則認為亂是以歌樂形式存在的,沒有舞蹈。“亂“的形態起源於商周時期的大型歌舞,例證有:①周代殷商後裔宋國公室祭祀祖先的樂曲《商頌》,戰國屈原作詞的楚聲《招魂》,均由若干段組成的樂曲主體與結束部“亂”聯成。它們與相和大曲《白頭吟》“曲�亂”的結構形式幾乎完全相同。②創作於西周初年的大型樂舞《武》已由引子─樂曲主體五段(五成)─亂(一成)3大部分組成,與相和大曲的大型曲式相比,除沒有“艷”與“趨”外,其基本結構已大體具備。由此可以看出,亂的形態結構早於艷和趨的存在,並流傳已久,而趨與亂的區別僅在於“歌或不歌“,趨極有可能是從亂中分化而來的,並隨著歷史的發展逐漸代替了亂的使用,這也許就是史料少有記載使用亂的大曲例子的原因。然楊蔭瀏提出從歌舞音樂角度稱之為趨,從歌唱音樂角度稱之為亂,本人持相反意見,一是有《大曲》為證,二是從商周開始,“歌舞伎樂時代”皆是樂舞先於歌唱,樂舞的發展應該比聲樂更加成熟,為何到了相和大曲,亂卻要摒棄樂舞,只保留歌唱?

2、“艷”和正曲之間的關係,根據《大曲》中記載;“始,似為但曲,有音樂而不歌。艷有歌亦有不歌,惟不歌者較少。”相和大曲一開始應該是一段純器樂曲,而“艷”是歌或不歌的樂曲。如果楊蔭瀏根據字義的推斷正確,那么“艷”應是歌或不歌的舞曲,從音樂形態結構判斷,“艷”也應屬於正曲的一部分。把“艷”作為序曲,是因為和正曲所要表達的音樂內容和思想感情的不同,實際上,艷不但出現在正曲前,還出現在正曲後“趨”前,說明艷對正曲既有說明引介,又有補充總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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