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契約

直接契約 direct contract
相對契約”或“間接契約”的對稱。英美法特有的訴訟法上的一項原則。
根據傳統普通法原理,契約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默契關係,它是契約義務對雙方當事人發生約束力的前提。契約對非契約當事人不具有強制力,只直接約束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按照直接契約原則,契約關係具有嚴格的相對性質,因而在訴訟中原告、被告都是契約的直接當事人,而非任何第三人。
此原則也被有的學者稱為契約默契原則、契約相對性原則。
可見,所謂直接契約、間接契約與契約的分類無關,體現了訴訟法上的原則,表現了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契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在現代英美法中,此原則已作了很大修正,法院在許多案例中已肯定了第三人可因一定事實和理由與契約當事人一起參與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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