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12月至1984年10月在漳縣新寺鄉工作,曾任團委書記;
1984年10月至1988年12月任中共漳縣縣委組織部組織員;
1989年1月至1994年9月任新寺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4年10月至1997年12月先後任漳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檢察長、黨組書記;
1997年12月任定西地區檢察分院、定西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
在新寺鄉工作期間,重視科學技術的推廣套用;在縣檢察院工作期間,查辦了全省有重大影響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及一批經濟案件;在市檢察院工作期間,分管公訴監所檢察及法律政策研究、辦公室等工作,親自參與了部分重大案件的出庭公訴。撰有論文《淺議主訴檢察官制度》。曾被農業部、國家科委評為“全國省柴節煤先進工作者”,省人民檢察院評為“全省檢察系統先進工作者”,定西地區科委評為“全區科技建設三等獎”,中共漳縣縣委、縣政府評為“黨管武裝先進幹部”、“優秀黨務工作者”、“先進工作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