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著作
有:《棘叢——法律及其研究》(1930年初版)、《曬延人方式》(與霍貝爾合著,1941年)、《普通法傳統——抗訴審》(1960年)和《法理學:現實主義的理論和實踐》(1962年)。
論文研究
盧埃林在30年代初的一篇題為《現實主義的一些現實主義——答龐德院長》的論文中,較全面地闡述了現實主義法學,特別是他本人關於法律概念的基本思想。他認為,現實主義法學有以下9個特徵:
1.法律是不斷變化的,是由司法創造的。
2.法律是達到社會目的的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應不斷研究各部分法律的目的和效果。
3.社會是不斷變化的,而且比法律變化更快,因此要不斷審查各部分法律是否與社會需要相適應。
4.為了研究起見,可暫時劃分“實然”(is)和“應然”,意思是在確定研究目標時,必須訴諸價值判斷,但在研究“實然”本身時,對有關事物關係的觀察,說明和確立應儘可能不受觀察者意願或倫理觀念所支配。
5.對以傳統法律規則和概念來說明法院和人們的實際行為抱懷疑態度。
6.與以上特徵相應,對法律規則在法院判決中起重要作用的學說也抱懷疑態度。
7.主張將案件和法律情況作比過去更狹的分類。
8.堅持從法律效果來評價法律。
9.堅持以上述方針持久地和有計畫地解決法律問題。
從這些特徵來看,現實主義法學與以龐德為代表的社會學法學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主要差別是在以上第5、6兩個特徵上,也即對法律規則的看法上。龐德關於法律的概念中包括了法律規則的劃分,而現實主義法學卻對法律規則的作用和地位持有較為特殊的看法。
盧埃林的法律概念又是什麼呢?他認為,社會上充滿了糾紛,實際存在的或潛在的糾紛,待解決的和應預防的糾紛,它們都訴諸法律,成為法律的事務。“那些負責做這種事的人,無論是法官、警長、書記官、監管人員或律師,都是官員。這些官員關於糾紛做的事,在我看來,就是法律本身。”這一法律概念包括了他的兩個基本思想:一是解決糾紛,二是官員行為。
他又指出,人們在講法律時往往想到犯罪而不是糾紛。但從邏輯上講,犯罪也是一種糾紛問題,而且糾紛是一個比犯罪更大更重要的範疇。從數量上講,法院中的刑事案件遠遠少於一般民事案件。一般人還認為法律是一種行為規則,而且還有些法律看來也是與糾紛無關的。例如收入稅申報單必須用同一格式的規則主要是為了方便而不是為了避免糾紛;電梯通道必須裝上欄桿的規則主要也是為了避免傷亡,而不是避免糾紛。而且隨著文明的發展,在愈來愈多的法律中,糾紛會日益消失,中心問題會成為對事務的安排或促使事情辦得更迅速、容易和安全。但不管是否關於糾紛,或關於遺囑何時生效等等,主要問題是官員將做什麼,他們關於糾紛或其他任何事將做什麼。他們所做的事有一種常規性(regularity),藉此可以預測他們或其他官員以後將做什麼。
在很多情況下,這種預測不能完全確定。因而特別對律師來說,另一個主要問題是研究如何使官員做你想要他做什麼事。在這裡,“規則”就顯得重要了。因為法官認為他們必須遵守規則,人們也很同意他們這種想法。當然,當我們聽到法官說他們必須受法律規則約束,必須遵守規則時,我們一定要將他們所說的和他們所做的加以比較,看他們的言行是否一致。總之,我們所必須研究的“法律”就是他們的行為以及可用以影響他們行為或我們如何對付他們行為的手段。在所有這些問題上,“規則”之所以重要僅在於它幫助我們了解或預測法官將做什麼或幫助我們使法官做什麼事。
盧埃林在30年代初所提出的法律就是官員關於糾紛的行為這種觀點不斷受到西方很多法學家的批評。因此,他在《棘叢》一書1950年版中,對上述觀點作了某種修正。他說,他當時講的那些話對任何一個律師來說,都代表了一個深刻的和往往是可悲的真理,這就是律師可以為他的當事人得到實際上能得到的東西而不能再多了。對任何訴訟人來講,它們表示了一個更深刻的甚至往往是更可悲的真理,即不能實現的“權利”比沒有用處理壞;它們是拖延不決、費錢和令人痛心的騙局。“然而,這些話是並未完全展開的不幸的話,充其量顯然是對全部真理的一個很片面的陳述。”因為法律的一個職責多少是控制或指引官員。
有些西方法學家對盧埃林學說的批評主要集中在法律規則上,認為他否認或貶低規則的作用。同時,在現實主義法學家內部,弗蘭克還將盧埃林列為“規則懷疑論者”的主要代表。但盧埃林本人卻一再辯稱,他從未否認過規則的存在。到底他對法律規則如何看法?他所講的法律規則又指什麼?看來問題的關鍵是:他早在30年代初提出法律是官員關於糾紛的行為這一論點時,就已仿照龐德關於“書本上法律”(law in book)和“行動中法律”(law in action)之分的觀點,劃分“紙面規則”(paper rule)和“實在規則”(real rule)。“人們要決定紙面規則中有多少是實在規則,有多少僅僅是紙面規則。要了解實際司法行為,要將紙面規則和實際加以比較。還要注意法官和律師在辯論中對紙面規則的用法以及這種規則的官方地位對判決的影響。”
他還認為,紙面規則的存在僅意味著它們有適用可能性,這種可能性也是重要的,但有決定意義的是實際適用。認為規則是普遍適用的觀點也是一種虛構。事實上,大部分規則僅在有限範圍內適用,主要應考慮真正適用的範圍,即官員適用的行為。顯然,在他看來,法律規則有紙面的和實在的兩種,紙面規則的作用是有限的,真正適用的是官員的行為。
盧埃林的現實主義法學中也包括了一些頗有啟發或值得借鑑的觀點,例如他強調應研究法官和其他官員在執行法律時的實際行為,研究法律不應僅限於研究“紙面規則”而不顧“實在規則”;他從法律、司法制度上對保障抗訴法院判決可估性的因素的分析;他對抗訴法院判決風格的研究,等等。
參見:沈宗靈:盧埃林的現實主義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