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人民政府公共工程內部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公共工程的內部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操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公共工程是指縣級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礎建設項目和公共設施,主要是使用縣級財政性資金、各項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一融資資金及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投入資金等進行的公共工程。上級財政投資的基礎建設項目和公共設施,由具有對項目資金有管轄權的機關組織審計。
第三條成立盤縣公共工程內部審計監督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審計、財政、發改、監察、政府法制辦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內部審計覆核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審計局局長兼任,覆核辦公室成員從相關單位抽調。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縣本級政府公共工程前期準備情況、預(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需要審計的重點工程項目,由縣政府確定,並下發指令。
第五條領導小組實施審計監督時,人力資源不足,可根據需要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中介機構的選擇,由領導小組採取招標或委託方式選擇,由審計局與中介機構簽訂契約。
第六條領導小組組織和聘請社會審計力量進行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證,列入建設項目支出。
第七條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本縣當年重點公共工程計畫和政府公共工程的批覆抄送領導小組和覆核辦公室;財政部門應當將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資金撥付情況通報領導小組和覆核辦公室。
其他與重點公共工程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領導小組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領導小組和覆核辦公室定期報送反映工程各階段實施情況的資料,具體要求由領導小組提出。
第八條重點公共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重點公共工程全過程履行內部監督職能。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將內部審計結果報送領導小組,依法接受領導小組對其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九條對重點公共工程以外的政府公共工程,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擇優選擇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審核結果應報送領導小組備案。領導小組可進行抽審,社會中介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十條對政府公共工程前期準備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前期準備階段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及設計用途、設計規模、投資概算情況;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真實性、合法性,己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對政府公共工程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管理中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設規定的情況。
(二)預(概)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設計變更內容、程式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經濟性;與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各個建設環節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的資質以及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對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的有效性;
(三)建築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資金到賬情況和未到賬資金對該項目產生的影響;
(五)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竣工決算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對未實施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第三章審計程式
第十四條領導小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
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審計計畫。
當年度已完成竣工決算的重點公共工程應列入審計計畫。
第十五條領導小組根據計畫,從有關單位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
第十六條審計組向領導小組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審計人員予以註明。
第十七條政府公共工程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八條縣政府決定審計的重點公共工程項目,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交工驗收)結束後120天內向領導小組報審竣工決算,報審時,竣工決算資料必須完整齊全。
領導小組因審計人力資源不足,需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的,由領導小組批准招標或授權委託中介機構審計。審計結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覆核答覆意見後,相關單位加蓋公章才能生效。中介機構與審計局簽訂授權委託書後,要在領導小組的監督下對具備審計條件的事項按照規定組織審計。
第十九條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在簽定承發包契約時,應明確以審計結果為價款結算依據。
第二十條領導小組應當根據審定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審計結果向縣政府報告,由審計局等相關部門根據縣政府的意見,在各自的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書。
第二十一條對重點公共工程以外的政府公共工程,社會中介機構在接受委託審核時,其程式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規範操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項目批准檔案規定,擅自要求設計部門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的概算投資,領導小組責令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准;對設計部門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概算投資的,責成建設單位追究設計部門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建設單位改變建設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領導小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收回,並由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建議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領導小組應責成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建設單位對已簽證多付的工程價款,建設單位應予以追回。對建設單位管理不力,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領導小組應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並按有關財經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行為的,領導小組應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領導小組審計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存在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職業行為的,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或覆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作出的處理、處罰不服的,應當先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使用社會捐贈性資金進行的公共工程,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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