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臨主盜

監臨主盜又稱“主守盜””“監守主盜”。中國舊律指官吏盜竊自己監管的財物的行為。中國歷代對此處罰嚴厲。漢律主守盜值10金者棄市。唐律竊盜無死罪,止於加役流,而監臨主盜30匹絞。明律常人盜竊80貫絞,監管官吏盜竊貫斬。清律亦同,但計贓改貫為兩。歷代監守自盜均在賊盜篇加以規定。在現代,監守自盜多由財會人員或物資保管人員所為。罪犯發現犯罪有暴露危險時,常偽造現場,謊稱被盜,企圖以外盜形式掩蓋真象。

判斷是否監守自盜主要是通過識別現場的真偽及對案人、財物保管人和周圍民眾進行訪問。偽造現場出入口一般不合常情,有些假造的出入口無法通過。偽造者排除障礙時,一般表現較笨拙,動作不果斷,重複動作多。盜竊目標準確,現場一般無翻動或造作地亂擺。造假案人反映的情況往往自相矛盾,與現場情況不符,與民眾反映不一致。還可了解當事人的品德,經濟土有無困難,發案前後有無反常表現,以及有無轉移物品、寄匯財物或開支異常等情況,發現嫌疑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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