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主要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返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費用由公司承擔)等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