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2、制定全縣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部門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承辦縣普法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3、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的律師、法律顧問以及法律援助工作、公證工作;綜合管理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等法律服務機構及業務活動。
4、指導管理全縣的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鄉鎮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指導管理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6、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7、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管理機關和鄉鎮司法所的人事工作。
8、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