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白求恩公益基金會是民政部批准成立、主管的行業基金會。為踐行白求恩精神,將中國人民和醫務界最寶貴的精神財富世代傳承,基金會攜手國內外一切受白求恩精神感召的醫學界專家、學者,以及社會愛心人士,構建白求恩公益平台,為建設、完善、促進我國慈善事業蓬勃發展而努力奮鬥!
基金會現任理事長為中國工程院院士、獲政府特殊津貼的醫學權威專家邱貴興院士。名譽理事長為我國資深醫院管理專家於宗河教授。
立足與醫療健康領域的公益平台
向廣大民眾、特別是基層民眾傳播和普及醫藥衛生、健康教育與健康管理的相關知識,組織專家學者進行醫療健康讀物的編寫出版、遠程教育等相關活動,進而完善專家對基層醫生、對患者的教育,在構建和諧社會、和諧醫患關係方面開竭盡努力。
支持貧困地區人民的醫療衛生事業,改善就醫環境和條件,救助貧困危重病人,提供優質、便捷、平價的醫療服務。
資助並組織國內醫學專家親臨農村、基層醫院進行專業指導、培訓和義診,提升醫務工作者的品德、情操和醫療服務水平,推動強基層、重預防的分層分級醫療保健體系建設。
凝聚海內外白求恩學子與國際友好團體以及國內外企業、人士,進行跨國界的人才培訓、學術交流、健康諮詢、專業會展等各種合作項目,使白求恩的國際主義和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更加發揚光大。
接受愛心企業捐贈,利用自身團隊力量,監督並執行符合公益精神的各種捐贈項目,讓更多患者受益。
捐贈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相關公益慈善活動。
組織結構
白求恩公益基金會下設理事會,理事會下設專家委員會、監事會、職能部門(秘書處),職能部門(秘書處)下設綜合部、信息部、項目部、財務部。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白求恩公益基金會。簡稱為:“白求恩基金會”,英文譯名:“Bethune Charitable Foundation”.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繼承和弘揚國際主義戰士白求恩的偉大風範和高尚情操,以人道、責任、傳承為宗旨,在醫療健康領域構建公益慈善平台,廣泛開展幫扶弱勢群體的愛心公益項目,為國家和政府分憂解難,為發展、完善我國社會救助機制而努力。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來源於北京煦日康醫療投資有限公司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支持貧困地區人民的醫療衛生事業,改善就醫環境和條件,救助貧困危重病人,提供醫療公益服務。
(二)更廣泛、更深入、更有實效地向基層民眾傳播和普及醫藥衛生、健康教育與健康管理的相關知識,組織專家學者進行醫療健康讀物的編寫出版、遠程教育等相關活動,進而完善專家對基層醫生、對患者的教育,在構建和諧社會、和諧醫患關係方面竭盡努力。
(三)資助並組織國內醫學專家對農村、基層醫院及基層醫務人員進行專業指導和培訓,提升醫務工作者的品德、情操和醫療服務水平,推動強基層、重預防的分層分級醫療保健體系建設。
(四)為推進醫學新技術、新進展,促進我國醫學水平的不斷提高,凝聚海內外白求恩學子與國際友好團體以及國內外企業、人士,進行跨國界的人才培訓、學術交流、健康諮詢、專業會展等各種合作項目,使白求恩的國際主義和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更加發揚光大。
(五)接受愛心企業捐贈,利用自身團隊力量,監督並執行符合公益精神的各種捐贈項目,讓更多的患者受益。
(六)捐贈資助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2-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九條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身體健康,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愛公益事業,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不謀私利、恪守誠信、有責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一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四)遵守本基金會的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六條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半數以上出席理事認為屬於重要事項的。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基金會參與重大社會活動;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北京煦日康醫療投資有限公司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資金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九條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慈善公益活動;
(二)為保持本基金會正常運行所必須的行政辦公費用。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超過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
(三)其他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五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經理事會決定的。
第五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公益活動;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經2015年9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