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歷
白志明,男,1954年3月10日生人,內蒙古伊克昭盟烏審旗人,1968年9月參加工作,1979年11月入黨。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
1968年---1986年在烏審旗陶利蘇木下鄉知青,文書,副書記,蘇木長,書記;
1987年---1995年12月在烏審旗人民政府工作,副旗長、旗長;
1992年8月---1994年12月在中央黨校函授本科經濟專業學習;
1995年7月---1997年5月在烏審旗黨委工作,書記;
2010年11月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內蒙古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同年執行逮捕。 2011年12月,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原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白志明一審被判死緩。
2012年8月24日,受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委託,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志明犯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等罪行,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最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相關事件
新華網呼和浩特1月23日電(記者湯計)記者從23日召開的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獲悉,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志明(正廳級)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自治區紀委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白志明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陶利蘇木(鄉)書記、烏審旗人民政府旗長、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行署副盟長、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
據了解,2009年7月以來,白志明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立案調查。調查結果證實,白志明從2002年1月至2009年7月,在其擔任內蒙古錫林郭勒行署副盟長、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受賄、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占用公物,以及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收受禮金等,違紀總金額折合人民幣3954萬元,白志明主動上交個人其他所得658萬餘元。另外,白志明還涉嫌非法持有槍枝彈藥。
白志明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黨紀國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於2010年11月1日宣布開除其黨籍和公職。因其涉嫌犯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其批捕。目前,犯罪嫌疑人白志明正在接受檢方調查。
仕途得意
白志明1968年9月參加工作,1979年11月入黨。
1968年---1986年在烏審旗陶利蘇木下鄉知青,文書,副書記,蘇木長,書記;
1987年---1995年12月在烏審旗人民政府工作,副旗長、旗長;
1992年8月---1994年12月在中央黨校函授本科經濟專業學習;
1995年7月---1997年5月在烏審旗黨委工作,書記;
2002年1月---2009年7月在其擔任內蒙古錫林郭勒行署副盟長、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
2010年---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
2010年11月1日被開除其黨籍和公職
正式受審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志明因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10月31日在內蒙古赤峰市中級法院受審。檢方指控,2001年8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擔任錫林郭勒盟副盟長、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和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23萬多元、美元2萬元、歐元1萬元。
檢方指控,2001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擔任錫林郭勒盟副盟長、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等職務便利,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502萬多元。
檢方指控,案發後,經偵查機關查證,被告人白志明家庭財產和支出計價值人民幣3487萬多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幣429萬多元,犯罪所得人民幣1550多萬元,其他非法所得人民幣762萬多元,尚有款物計價人民幣744萬多元不能說明其來源。
檢方指控,2001年末,錫林郭勒盟蘇尼特鹼業公司郭某送給時任錫林郭勒盟副盟長的被告人白志明虎頭牌獵槍一支,白志明違反槍枝管理規定,將獵槍存放家中。案發後,偵查機關還在白志明家中查獲“六四”式手槍子彈177發。
檢方認為,被告人白志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計價值人民幣1023萬多元、美元2萬元、歐元1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認為,被告人白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騙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502萬多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認為,被告人白志明有價值人民幣744萬多元的財物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志明違反槍枝、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決死緩
2011年12月30日下午,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原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白志明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案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來源不明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白志明當庭表示抗訴。
維持原判
2012年8月24日,受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委託,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志明犯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等罪行,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最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據檢察機關介紹,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便利,以幫助建築企業承攬工程、違反規定使他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幫助企業或個人拆借巨額資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多家公司和個人合計價值人民幣1023萬元的款物以及2萬美元和1萬歐元;採取侵吞、以虛假項目騙取現金等手段貪污工程款、建設資金、購車款、辦公廳經費等共8筆,合計價值人民幣490萬元;另有價值人民幣600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1年末,錫林郭勒盟蘇尼特鹼業公司郭輝送給時任副盟長的白志明虎頭牌獵槍一支,白志明違反槍枝管理規定,將獵槍存放家中。案發後,還在白志明家中查獲“六四”式手槍子彈177發。
2011年12月30日下午,內蒙古赤峰市中級法院宣布了白志明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案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來源不明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白志明當庭表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