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科技方針、政策、法規、規劃,研究提出全縣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巨觀戰略,組織擬定全縣民用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縣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二)研究提出制定地方科技法規的建議,擬定全縣科技體制改革政策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全縣科技資源的配置;會同縣財政等有關部門,組織對科學事業 費中專項資金、科研項目資金、科技“三項費”的分析論證,管理科技三項經費,管理縣級科學事業費,提出資金安排建議計畫,按有關程式審核、審批後組織實施,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研究擬定加強基礎性套用研究、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攻關計畫、科技創新工程、社會發展科技計畫。
(五)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負責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開發計畫的擬定並指導實施;管理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負責組織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申報和復檢工作。負責建設和管理縣屬中試基地。
(六)負責全縣軟科學研究,協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全縣民營科技機構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
(七)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擬定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發展;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推動全縣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八)指導和協調縣直各部門及各鄉(鎮)的科技管理工作。
(九)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工作。
(十)負責管理全縣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工作、科技情報工作。
(十一)承擔縣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縣人大、縣政協建議、提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