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林業局

白山市林業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的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林業規定、辦法及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認真執行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規程,監督管理重點公益林培育、管護、建設工作;負責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管理;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統計;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按規定審批伐區調查設計;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執行國家濕地保護的標準和規定;組織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五)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級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工作。

(六)負責全市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七)承擔全市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國家、省的相關政策,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八)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林業產業建設與發展。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林產業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章、技術標準和經濟技術政策;研究制定產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監督檢查全市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業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產品質量監督;監測分析產業經濟運行態勢、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諮詢服務;指導山區林地經濟綜合開發。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警白山市森林支隊和專業、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協調全市林業公、檢、法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認真執行國家、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和生態補償制度;編制市級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省、市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市級林業資金;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市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對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編制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計畫。

(十一)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黨務、宣傳、紀檢、監察、群團、人事、勞動工資、職工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林業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二)計畫財務審計科。

研究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國家和省指令性林業生產年度計畫和建設計畫;管理、監督、檢查全市林業資金的使用和機關財務工作;組織落實國家和省對全市林業各項投資和撥貸;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決算;監督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綜合統計與分析工作。

(三)營林綠化科。

承擔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風景林、經濟林、速生豐產林的培育;負責造林綠化技術指導;負責“三北”防護林、退耕還林等重點生態造林工程管理;指導、監督全市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林學會工作;負責地方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林政稽查法制科。

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組織、監督和指導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補償管理工作;負責受理、處置或初查民眾及社會舉報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督辦領導批示轉交有關部門查處的林業案件;負責木材運輸和木材加工經營單位監督管理;徵用、占用林地初審上報和對林地林權實行監督管理及林地、林權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中朝流筏事宜的協調、談判工作;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森林生態旅遊的建設、管理和監督;負責監督、指導全市林政稽查隊伍建設和稽查林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林業法制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協調全市林業公、檢、法部門之間的有關事宜。

(五)資源和公益林管理科。

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管理;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統計;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工作;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並監督實施;按規定審批伐區調查設計、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全市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指導、管理派駐各地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工作;組織貫徹國家、省有關重點公益林管理的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管理政策;負責重點公益林管護、封育、經營和征占用管理;研究制定重點公益林建設規劃和發展目標,提出促進重點公益林林分質量、生態功能的政策、措施和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和省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使用管理。

(六)行政審批科。

根據國家有關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林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的勘查、檢驗、檢疫、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承擔政務公開和政務信息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林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七)林業產業科技科。

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林業產業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章、技術標準和經濟技術政策,研究制定產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監測分析產業經濟運行態勢、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協調產業內部關係,研究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提供諮詢服務;協調指導全市林業產業工作;指導地方林業企業的產業建設和發展;負責按產業謀劃、論證、包裝重點項目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產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的創新、改革工作;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林產業新產品開發、品牌創建的組織、指導工作;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

人員編制

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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